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冼某系广东省某村的村民,2022年初与村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包四年的村集体土地用于养殖鱼类,并在土地上修建养殖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在2023年,鱼塘正式投产仅一年,当地镇政府就组织人员对鱼塘内设备和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将鱼塘强制填平,冼某的投入的财力物力一夜间荡然无存。事后,冼某认为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何维权、如何追讨补偿成了一个难题。冼某找到了专业处理企业征拆维权类案件的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与少博所的律师沟通案情后,冼某重新燃起了自己案件维权的希望,最终决定将自己的案件委托给少博所的张大伟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介绍:
张大伟 | 主办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凭借其丰富的维权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路,以及与生俱 来的正义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集体维权的研究,长期研究企业拆迁和环保法律问题。张大伟律师与团队始终专业致力于企业征收、房屋拆迁、征地法律实务,代理全国各地案件130余件, 竭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拆迁、环保维权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办案历程:
根据证据确认强拆主体 结合材料提起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违法之诉
介入案件后,张大伟律师当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情,通过调取强拆现场监控记录获得了本案的视频证据。张律师通过视频发现实施强制拆除人员的穿着服饰各有不同,判断出本案强制拆除的主体可能不止当地镇政府一家。根据委托人的诉求,张大伟律师出具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张律师认为,想要获取相应的补偿,首先要做的是确认当地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终,在张律师的建议下,委托人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违法之诉。
院方结合案件追加第三人 镇政府直言未实行强拆主体不适格
院方正式立案后,根据张大伟律师提供的文书材料及证据,将当地镇集体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大伟律师在说明案件事实并提交相应证据后指出,当地镇政府违反相关程序径直采取的拆除行为违法,且对委托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镇政府针对张律师提交的诉请和证据材料,表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非镇政府,原告的鱼塘系属于第三人物业公司与市资源局签订的承包范围内的土地。本次强制拆除行动,镇政府仅是在现场维持秩序,并未参与到强制拆除行为中。案件系基于物业公司在承包土地后拟开发使用土地,却发现原告已在土地经营鱼塘,在通过多次张贴通告、现场口头通知等形式告知对方搬离无果后,才采取了强制清除,而双方主体皆为民事主体,故镇政府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人市资源局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案涉土地已于2011年被征收,随后在当地镇政府的见证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案涉土地无法确认是否属于被征收范围内。如属实,则村组织无权将案涉土地作为集体土地进行出租。
而第三人物业公司则一再表示,案涉强拆行为与镇政府无关,系原告占用公司承包的土地,在经过多次催告无效后采取的民事行为。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而原告明知其无权占有土地但仍拒不搬迁,本身存在过错,我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清理行动,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结果:
最终,院方经过听取双方辩词结合查明的案件真相作出了结论,认定被告镇政府与物业公司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依照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及后续问询中可知。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亦在现场,关于其“维护现场秩序”的说辞,院方考虑到这不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范畴之内。结合镇政府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院方认为,镇政府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之前,未按照相关程序就径直实施了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且该行为已实施不可撤销,故认定镇政府于2023年对冼某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维权关键:
至此,本案首战告捷,镇政府及第三人物业公司虽然一再开脱辩解,但是在张大伟律师提交的铁证面前其说辞没有被采纳,政府无法说明其在职责范围外采取“维护现场秩序”的原因。本案也凭借张律师出色的取证能力,在多主体复杂的案情中第一时间获取决定性证据,直击委托人案件的痛点,展现了出色的律师执业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