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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机械厂被强拆,经法院调解获得千万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1-06-02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

本案事实:

原告KP公司诉称,原告于1997年11月10 日成立,1999年 8月9 日原告经天津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 年 7 月经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多年一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2019年1月 18 日上午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形下,被告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对原属位于天津市**L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将机器设备全部损毁。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天津市**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原告为弥补损失,于 2019 年.7月24 日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行政赔偿。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
 

天津一机械厂被强拆,经法院调解获得千万赔偿款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被告因违法行政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厂房属于合法建筑。1999年8月9日原告经天津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合法;2011 年7月,原告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 5**4.3 平方米,用地合法; 2016年10月25 日经天津市**区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合法。

二、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涉案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有权申请行政赔偿。原告就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津 0112行初 3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现原告厂房、设备等被违法强拆,财产受到很大损失,且被告涉案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原告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原告天津KP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P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区S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S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 年10月14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 年 12 月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KP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张大伟,被告S镇政府机关负责人刘志农及委托代理人刘俊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区S镇人民政府于 2021年 3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KP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款1千多万 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办案总结:

本案主办律师张大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迅速启动法律调查取证工作,整理了行政机关违法拆迁的证据,以及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之诉,取得胜诉之后,立即开始补偿与赔偿起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庭上诉讼技巧是取得办案成功的关键。本案结束,客户表示感谢,特此赠送锦旗“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感谢客户信任,您的认可是法律人前进的动力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