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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砂石场毁约拒付补偿款 律师助村集体赢回全额补偿

发布时间:2026-04-03点击次数:

因砂石场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产生活影响,村民与砂石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每年支付补偿费。然而,砂石场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道路、用水设施修复等承诺也迟迟未兑现。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刘茜律师代理的这起村集体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获得终审胜诉,判决砂石场支付拖欠的补偿款及利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案例不仅维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环保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溯:砂石场开采扰民,村民集体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某砂石厂在贵州省某市某区某村地界上开始开采砂石,经营砂石开采销售、石材加工及销售等业务。随着开采活动的不断进行,砂石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噪音,严重影响了全体村民的生产和生活。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村民与砂石厂因开采活动产生多次纠纷,当地派出所为此多次出警处理。为化解矛盾,双方开始协商解决方案。2019年5月,村组(甲方)与砂石厂(乙方)签订了《采石打砂污染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因砂石厂在村组的地界上开采砂石,破坏了生态环境并产生粉尘和噪音,严重影响村民的生产及生活,经双方公平协商,砂石厂同意对造成的生产损失及生活影响给予补偿。

协议的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砂石厂对村民生产损失及生活环境影响每年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第二,砂石厂生产的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村民车辆运输。

第三,砂石厂结束采石打砂后,所有采石打砂场地归村民所有。在经营期间,若国家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费归村民所有。

第四,砂石厂在砂石生产前,对损坏村民的生产道路及生活用水给予修复。

第五,砂石场每年付清补偿费后,村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砂石厂生产经营。若村民无理阻碍,一切损失由村民负责。

第六,若砂石厂不按时付清村民每年的补偿费,协议自然终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砂石厂负责。

协议签订当日,砂石厂的投资人敖某通过银行转账将补偿转到村民指定的账户上,支付了第一年的补偿费用。协议由村民代表签字,砂石厂盖章,投资人敖某也在协议上签字。然而,好景不长。在支付了第一年的补偿费后,砂石厂就停止了后续支付。2020年3月,砂石厂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的补偿费,且至今未支付任何后续年度的补偿费用。同时,协议中约定的修复损坏的生产道路及生活用水设施、保障不污染环境等义务,砂石厂也未能履行。村民多次与砂石厂沟通协商,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村民委托至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刘茜律师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介绍:

刘茜律师

曾任职于国内知名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法律理论知识积累强博,法律事实转化经验丰富。对行民交叉领域案件有独特心得。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坚守法律正义。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


律师介入与证据准备:精准分析难点,构建全面维权策略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刘茜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合同违约案件,而是涉及村集体利益、环保补偿、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等多重法律问题的复杂纠纷。刘茜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胜败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协议的有效性、确定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准确计算补偿费用的金额和利息,以及确保判决的执行效力。

案件难点分析:

1. 是协议效力问题。砂石厂很可能会主张协议是在村民堵工、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如何证明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成为案件的关键。

2. 刑事案件的干扰问题。据了解,当地公安机关已就部分村民堵工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砂石厂很可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要求中止或驳回民事案件审理。

3. 补偿费用的计算问题。协议约定"第一年"的起止时间如何认定?2020年的补偿费是否应当支付?协议何时终止?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补偿费用的金额。

4. 判决执行问题。砂石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实现?

律师制定的应对策略:

针对案件难点,刘茜律师制定了系统递进的维权策略,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步,通过行政履职程序固定关键证据,代理村民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确认砂石场违法占地、签订补偿协议及已付补偿费的事实,为民事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步,从多方面论证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经平等协商签订,不存在胁迫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砂石厂已付款并长期未行使撤销权,以实际行为认可协议效力。

第三步,确立诉讼主体适格,村组属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主联名推荐代表人,主体与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步,有效应对“先刑后民”抗辩,明确本案为合同纠纷,与村民堵工涉刑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刑案立案不影响民事协议审理与效力认定。

第五步,精准核算补偿款与利息,依据协议约定,砂石厂未按期支付2020年度补偿费构成违约,协议应依法终止,村民有权主张该年度补偿费及逾期利息。

第六步,强化执行保障,案涉砂石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确保判决可落地执行。


庭审焦点与应对策略: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刘茜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每个焦点都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

焦点一:村组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

我方认为,村组是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有权代表集体利益提起诉讼。案涉协议关乎全体村民利益,经户主联名推荐代表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方辩称,合同主体为“全体村民”,无村组字样及公章,村组不具备主体资格。刘茜律师从三方面论证:村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诉讼合法;协议实质履行中砂石厂未提异议,现抗辩违背诚信。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观点,确认村组诉讼主体适格。

焦点二:本案是否应驳回起诉

我方主张,本案为民事合同纠纷,应独立审理,刑事立案不影响民事审理。砂石厂已支付首笔补偿款,多年未行使撤销权,以实际行为认可协议效力。对方以协议签订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为由,要求驳回起诉。刘茜律师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与村民堵工涉刑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即便村民行为涉刑,也不影响协议效力认定;砂石厂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其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认定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审理,驳回对方抗辩。

焦点三:砂石厂应否支付补偿款

我方认为,砂石厂未按约定支付2020年度补偿款已构成违约,协议虽终止,但2020年已产生的付款义务仍应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对方辩称,合同应 2020年3月终止,砂石厂无需支付后续费用。刘茜律师强调,协议明确区分“首次付款”与“年度付款”,首次对应2019年度,2020年度费用应于当年3月支付,对方理解违背文义与交易习惯。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令砂石厂支付2020年度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刘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砂石厂限期支付村民组补偿费及相应利息,投资人敖某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分担相关诉讼费用。

该案终审胜诉,不仅全额支持村民补偿诉求,更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为执行落地提供坚实保障,切实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

本案为农村集体环保补偿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明确企业签订环保补偿协议后应依约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付,彰显了法律对生态环境与集体权益的双重保护。


律师寄语:

村集体维权常面临法律关系复杂、主体认定难、执行难等问题, 村组历经近七年终获终审胜诉,给集体维权带来重要启示。

签订环保补偿协议时,应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约定,为维权提供合同依据。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协议,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留存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材料,保障协议效力。企业违约后,要及时固定协议、付款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也可通过行政履职申请强化证据效力。维权可结合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多路径形成证据合力。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将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无限责任,保障执行到位。集体维权法律关系复杂,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策略、把控焦点,能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企业生产应兼顾环境与民生,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村集体亦应理性依法维权,共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您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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