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8年10月15日,RA人民政府作出端政房征决〔2018〕3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因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对该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进行征收与补偿。一、建设项目名称∶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二、征收范围∶东至拱瑞山路、南至滨江大道,西至104国道,北至三圣门村、上埠村,具体以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方案》。五、房屋征收部门∶RA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RA东山街道办事处。七、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八、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8日,RA人民政府在其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收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厂房的通告》,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并附《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jzs区块改造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8年10 月15日,RA人民政府作出瑞政房征决【2018】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的厂区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瑞综法拆先告字【2018】第007-033号《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未经住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厂区内建设占地面积2628.36平方米的简易建筑物,拟作出限期三天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政决定,并告知可在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原告于11月20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书。被告于 2018年11月23日作出瑞综法拆决字(2018)第007-03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原告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被告与RA东山街道办事处于11月27日强制拆除了涉案建筑物。
本案当事人为当地工业区的29家企业,这些企业在收到限拆决定后,于多日后分别被强制拆除。这几家企业在日后委托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此案件,先后作出1.撤销限拆决定,2.确定强制拆除违法3.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