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
案件介绍:
原告天津KP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7年11月10日成立,1999年8月9日原告经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7月天津市*日上午.在未经任法程序的情形下被告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对原告位于天津市L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将机器设备全部毁损。
原告诉求:
原吿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一、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不应被拆除原告的房屋具有合法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登记,具有合法的产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不应当被强制拆除.
二,被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缺乏强制制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强制拆除之前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是本案被告并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告知拆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吿知原吿陈述、申辩权利及权利的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
綜上,原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对原吿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厂房是由被告强制拆除,被告虽于当庭否认拆除了原告厂房,但原吿提供了照片及视频,证实双港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被告主张其是协助村委会进行拆迁工作,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故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厂房实施拆除,其行为属于违法,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