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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被强制拆除了,一审法院胜诉确认强制拆除违法_吴洪涛胜诉

发布时间:2020-08-18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吴洪涛

| 本案事实

原告**幼儿园前身为赣州市**防火门总厂,成立于1994年,分别于同年4月、9月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1999年在政府的扶持下转型为赣州市**幼儿园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证,2009年8月5日,赣州经开区教育局重新给原告颁发了教育许可证,2013年正式变更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2018年6月11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区府字[2018]2-9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9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搬迁通知》,告知原告将拆除案涉建筑,随后在2019年12月13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案涉建筑拆除。

|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是被告组织人员拆除了案涉建筑,且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9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搬迁通知》。2019年12月13日,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对案涉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期间还出现工作人员扭打幼儿园门卫的行为。拆除时有照片证明,拆迁办张姓主任在现场指导工作。故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被告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019年12月12日,被告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搬迁通知,2019年12月13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被告作出搬迁通知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保障当事人该享受的权利,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原告所有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6号**幼儿园在征收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以上规定,如要强制拆除原告幼儿园的建筑,应当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正在诉讼之中,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此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街6号**幼儿园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