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本案代理律师:张大伟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养殖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因**养殖公司诉金堂县人民政府、白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裁定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案**养殖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亦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关于白果镇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对**养殖公司养殖用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必须依据生效的行政决定。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首先要有生效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
本案中,白果镇政府提交的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白果镇政府出具的复函,不符合行政决定的形式要件,故白果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其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所依据得生效行政决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须经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白果镇政府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养殖公司养殖用房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书面催告、并听取**养殖公司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合法程序。
综上,一白果镇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拆除**养殖公司养殖用房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故**养殖公司请求确认白果镇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对其养殖用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金堂县白果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对成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堂县白果镇五通村的养殖用房所进行的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