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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农业公司02) |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_石磊胜诉

发布时间:2020-08-19点击次数:

本案代理律师:石磊
本案要点:强制拆除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到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权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情、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做成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行政机关与原告农业公司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经事先催告程序,亦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即组织人员对原告构筑物及其地上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被告行政机关不承认是其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视频照片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是被告行政机关组织的行为。因此,被告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而,确认被告行政机关对农业公司位于***地上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