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孙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土地合同》后,双方又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由孙某委托开发公司在孙某承租的地块上组织建造管理用房,期间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加盖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造价为**万元。自此,原告孙某陆续将土地和建房的费用支付给开发公司,且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然而在2019年,孙某非但没有住进房子,甚至房屋还因为开发公司没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为追回自己的购房款,孙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进行维权。经法院审理后,李静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支持,确认了开发公司无证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手续,判决全部合同无效,建房者退还购房人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