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委托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黄山某广场商品房,此后,委托人与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同时应开发商要求支付了车位价款*万元。2021年,因开发商抽取车位、储藏间顺序号等方式办理地下车位选取手续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委托人明确表示不愿购买相应车位及储物间,据此认为开发商收取的车位、储物间的购置款应予返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的车位买、储物间卖合同不成立,开发商应返还委托人车位、储物间价款*万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确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法院予以纠正,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