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热力、热水的生产、收费的热力供应服务等,系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委托人依法为建设项目在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办理了备案,取得了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为了生产经营,原告依法取得经营权证。然而,从建设项目投产以来,因供热需求不足,造成原告年年亏损。此后,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原告原来的环保设施不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遂要求原告停产,并将原告的供热区域交由第三人公司经营。为了弥补自身损失,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行政补偿申请书》,但被告在签收了该邮件后却超期答复。为此,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