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区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虞某与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预约协议》,该份《预约协议》在对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金额、使用权年限均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受让土地上建设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缴纳了受让地块的土地使用税2016年7月,所在地某镇行政机关认为原告所建建筑为违建,并向原告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随后,镇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多次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才知晓该受让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非国有工业用地。原告认为,协议签订后,上海某经济开发区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该受让地块的征地手续等准备工作,完成土地性质的变更,已构成违约。原告因无法再使用该受让地块,也无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故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