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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维权书籍 > 边问边答 > 《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维权百问百答·环保安全关停》
主要事实:
湖南襄阳的赵某,2015年前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了养猪,经营规模逐渐扩大,有2000多头猪崽,养殖场在当地做的还算可以,但是就在2017年的10月份,由于当地政府在进行环保专项整治活动,不管企业是否合法,也不管企业的来源,直接把赵某企业厂房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且限期拆除,赵某认为政府的做法完全违反法律,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赔偿。
二、律师分析:
对于当今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首先,从程序上来讲,存在不合法,环保关停不能采取一刀切,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生产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 ,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 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
其次, 要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综上总结几点:
1. 环保关停企业不能一刀切,要考虑企业历史遗留因素等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2. 具体实施关停行为要合法,遵守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
3. 对限拆决定可以申请撤销。因企业用地本身就符合建设条件并不属于违法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三、维权建议:
1,对限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撤销此决定。
2,审查关停文件合法性,申请信息公开,是否有具体关停实施补偿方案。
3,若遭遇拆前的,先报警,现场取证,搜集更多证据。
四、重点法条:
(1)《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综上所述: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作为公民,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