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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下行背景下烂尾房屋案件立案难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26点击次数: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波动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导致的“烂尾楼”现象频发,大量购房者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此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普遍反映存在立案难、程序拖延、诉求实现受阻等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烂尾房屋案件立案难的成因,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建议。

一、烂尾房屋案件立案难的表现及成因

(一)立案难的现实表现

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为由拒绝立案:部分法院认为烂尾楼涉及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政府监管缺位等复杂因素,属于“社会问题”而非单纯民事纠纷,要求购房者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导致诉讼门槛被抬高。

程序性障碍增多:法院可能要求购房者提交开发商资信证明、项目停工原因说明等超出普通当事人能力范围的证据,或以“需先进行行政协调”为由拖延立案。

群体性诉讼被拆分处理:烂尾楼案件往往涉及数百甚至上千名购房者,但法院为避免群体性事件风险,倾向于要求当事人单独起诉,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效率低下。

(二)立案难的法律与制度成因

法律关系复杂化:烂尾楼纠纷通常涉及购房者、开发商、银行、施工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涵盖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行政监管责任等,法院在立案阶段难以快速厘清权责。

司法政策与社会稳定的平衡困境:地方政府出于维稳考虑,可能通过非正式渠道干预司法,要求法院对烂尾楼案件“暂缓立案”或“引导调解”,以避免引发大规模社会矛盾。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规定了购房者解除合同、索赔等权利,但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要件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立案阶段审查尺度不一。

二、破解立案难的法律依据与路径

(一)明确立案标准的法律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只要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必须立案。购房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其主张开发商违约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得增设额外立案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指出,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政策影响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此精神可类推适用于经济下行引发的烂尾楼纠纷,要求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而非立案审查规避矛盾。

(二)完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购房者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并通过简化公告、登记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对于同一楼盘的购房者,法院可合并审理,避免重复立案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建立“示范诉讼+司法确认”模式: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审理,判决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效力,其余当事人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实现“审理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

(三)强化立案监督与权利救济

落实立案登记制监督:检察机关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法院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当事人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立案复议。

探索“预查废”机制防范虚假诉讼:针对部分开发商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可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在立案阶段审查被告财产状况,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案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购房者权益实现。


三、配套制度构建建议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设立房地产风险处置专项基金,对确无清偿能力的烂尾项目,通过“共益债融资”“第三方代建”等方式盘活资产,减轻司法系统压力。

优化破产程序衔接:对于资不抵债的开发商,引导购房者、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通过“续建式重整”实现项目复工。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针对房地产纠纷复杂性,最高法可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烂尾楼案件审理要点,统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购房者优先权”等问题的裁判尺度。


结语:

经济下行周期中的烂尾楼问题,本质是市场风险向司法系统传导的集中体现。破解立案难不仅需要法院严格贯彻立案登记制,更需通过制度创新平衡各方利益、修复社会信任。唯有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才能实现“保交楼、稳民生”与“防风险、促发展”的双重目标。


 本文审核律师:宋府育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商品房集体案件维权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提倡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执业理念:诉讼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律的桥梁,为业先立德以专业知识,实务经验为核心输出,注重解决律师实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兼顾理论与实战的一流水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