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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时说两年交房,现在四年过去了,安置房连影子都没见着,一家老小还在租房住。”这样的抱怨在拆迁户中并不少见。面对开发商无限期拖延交付安置房的情况,很多人不知道其实有更好的选择:要求变更补偿方式,把安置房换成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当安置房交付遥遥无期时,及时变更为货币补偿,才能避免“房钱两空”的困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选择安置房还是拿现金,原本就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实践中,有些被征收人当初选择了安置房,但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安置房建设停滞或交付延期,此时继续等待可能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某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后,开发商拖延三年未动工,经律师协助变更为货币补偿,用补偿款自行购房,反而比等待安置房更早解决了住房问题。
变更补偿方式的核心是把握时机和政策允许性。首先要了解当地是否支持补偿方式变更,多数地区的征收政策都明确:在安置房交付前,若因征收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被征收人可申请变更为货币补偿。比如某省规定,安置房逾期交付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有权书面申请变更补偿方式,征收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被征收人可通过查询当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或咨询征收部门,确认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协商是变更补偿方式的第一步,也是最便捷的途径。被征收人应主动联系征收部门(通常是住建局或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安置房逾期未交付的事实,并附上征收补偿协议、交房承诺书、催告记录等证据,明确要求变更为货币补偿。协商时要注意两点:一是明确货币补偿标准,通常应按当前市场评估价计算,而非签约时的旧标准;二是要求支付逾期过渡费,安置房逾期交付期间,征收部门应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租房补贴)。
若协商不成,法律途径是最后的保障。被征收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履行变更补偿方式的义务。诉讼中需要重点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征收部门或开发商未按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构成违约;二是继续等待安置房已无现实可能,或严重影响被征收人生活。某法院曾判决一起典型案例:开发商逾期交房2年且项目停工,法院认定继续履行安置房协议已不现实,判决征收部门按当前市场价支付货币补偿,并赔偿逾期损失。
主张变更补偿方式时,征收补偿协议是最重要的证据。被征收人应找出当初签订的协议,仔细查看其中关于安置房交付时间、逾期责任、补偿方式变更条件等条款。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超过6个月,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维权会更顺利;即使协议未明确约定,只要能证明征收方存在违约行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同时要收集安置房逾期的证据,如开发商的延期通知、项目现场照片、与征收部门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都能增强协商和诉讼的胜算。
拖延维权是很多被征收人容易犯的错误。有些人觉得“政府不会骗人”,一等就是好几年,结果开发商破产清算,安置房成了烂尾楼,货币补偿也因超过诉讼时效难以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变更补偿方式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安置房无法按期交付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发现安置房建设停滞、开发商失联等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维权程序,不要抱有“再等等”的侥幸心理。某拆迁户在安置房逾期1年后及时起诉,3个月就拿到了货币补偿款,而同期等待的邻居因拖延过久,至今未解决住房问题。
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购房,避免被安置房的选址、户型、质量等问题束缚。尤其是在房价波动较大的地区,及时拿到货币补偿,能抓住购房时机,避免因长期等待导致购房成本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货币补偿款通常需要经过评估、审批等流程,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部门明确付款时限,避免补偿款再次拖延。
面对安置房迟迟不交付的情况,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出击。被征收人要记住:变更补偿方式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地政策允许、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协商或诉讼都能实现目标。及时整理好征收补偿协议、逾期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案情,制定维权策略,才能在这场博弈中占据主动。房子是生活的根基,与其在无望的等待中消耗精力,不如早日拿到货币补偿,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这才是对家人最负责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