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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同案同判”司法正义理念的核心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地域差异、法官认知、立法抽象性等因素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本文结合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同类型案件各地审判标准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从立法、司法、技术及监督四个层面,提出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性的系统性优化建议。
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反映在司法领域即体现为“同案同判”。这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最直观、最朴素的认知与期待,也是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的基石。然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固有的抽象性、原则性,加之幅员辽阔、地域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现实国情,导致针对事实高度相似的案件,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或法官时常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引发了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旨在对这一现象进行系统性分析,并探寻其治理之道。
一、 现象审视:审判标准不统一的多维表现
同一案件审判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并非单一形态,而是渗透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大诉讼领域,其表现形式多元且复杂。
(一)民事领域:赔偿标准与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
在民事审判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例如,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具有相同年龄、户籍和抚养情况的受害人,因选择在不同省份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数额可能相差悬殊。其根源在于,计算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国巨大的城乡与区域经济差异,直接导致了赔偿数额的“因地而异”。此外,在合同纠纷中,对于违反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所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理解与裁判尺度。
(二)刑事领域:量刑规范化与罪名认定的司法差异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全力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但“类案不同判”在刑事领域依然存在。一方面,在量刑上,对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不同法官可能持有不同看法。例如,对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法院在刑期的把握上可能考虑当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危害性认知,从而产生差异。另一方面,在罪名认定上,也存在分歧。如近年来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定性,有的地方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诈骗罪,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轻重。
(三)行政领域: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把握不一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时常需要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对于审查的强度、标准以及最终是否适用该文件,不同法院的尺度宽严不一。有的法院可能出于对行政权的尊重,采取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而有的法院则可能进行更为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导致针对类似行政行为的诉讼,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损害了法律预测功能的稳定性。
二、 深层探源:审判标准不一致的多重成因剖析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其成因复杂而深刻。
(一)立法层面的根源:法律的滞后性与抽象性
成文法天然具有滞后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中所有纷繁复杂的现象,必然存在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例如,法律中的“显失公平”、“诚实信用”、“情节严重”等原则性规定和不确定性概念,为法官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空间内,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知识结构、价值判断和社会经验,这天然地为裁判差异埋下了伏笔。
(二)司法层面的掣肘:法官素养与“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其专业素养、审判经验、价值观念乃至个人情感,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在缺乏刚性约束的情况下,这种个体差异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其次,虽经多年治理,但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地方化”倾向仍未根除。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在处理涉及地方重大经济利益或敏感因素的案件时,可能面临不当干预,导致审判标准偏离法治轨道,服务于地方局部利益。
(三)地域层面的差异: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的多样性
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基本国情。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交易习惯、维权意识、损害后果的评估上存在巨大差异。法官在裁判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普遍观念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从而在裁判中融入地方性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适应社会的体现,但若把握失度,则会造成裁判尺度的地域性分裂。
(四)机制层面的短板:案例指导制度效力的弱化
我国虽已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发布机制、参照适用规则以及约束力保障机制仍不完善。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效力未能得到刚性贯彻,法官是否检索、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其主观自觉。相较于普通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软约束力难以有效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尺度。
三、 危害重析:司法标准不统一的负面效应
审判标准不统一绝非无足轻重的技术性问题,其对法治生态的破坏是系统性和致命性的。
(一)直接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权威
司法公信力源于公正,而公正的外在表现即是统一。当公众看到相似案件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时,会直观地认为司法运作充满了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动摇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基础。长此以往,“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将难以根除。
(二)削弱法律的预测与指引功能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预测和指引。如果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当事人将无法预知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陷入迷茫和不安,难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这最终将抑制社会活力,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三)诱发“择地行诉”与司法资源浪费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会基于对各地法院裁判倾向的了解,选择性提起诉讼(择地行诉)。这不仅导致部分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而另一些法院门可罗雀,造成司法资源的错配与浪费,更使得诉讼成为一种“技巧性”博弈,而非纯粹的权利之争,背离了司法设立的初衷。
(四)阻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法制统一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标志。审判标准的不统一,实质上构成了法律实施层面的“地方割据”,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背道而驰。
四、路径优化: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性的系统对策
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协同推进。
(一)立法精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和质量,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增强其前瞻性和精细化程度。通过及时的法律修改、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尽可能减少模糊地带,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给出更为明确的指引,从源头上压缩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空间。
(二)司法强化:深化案例指导制度与完善审级监督
强化案例指导制度: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明确其“事实上的拘束力”,并将参照适用情况作为案件评查和法官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覆盖全国、层级清晰的“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进行回应,说明参照或否弃的理由。
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强化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通过二审、再审、提审等方式,及时纠正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三)技术赋能:依托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大力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利用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高效、精准的类案推送与裁判偏离度预警系统。当法官拟作出的裁判与指导性案例或本院、上级院多数案例存在显著差异时,系统应自动预警,提示法官需进行更充分的说明论证,从而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四)监督保障:完善法官培训与问责机制
深化法官职业培训:建立常态化的法官业务交流与培训机制,重点加强对法律统一适用、裁判方法、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促进法律共同体形成共识。
建立科学的问责机制:将“故意曲解法律导致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严重不一”的行为纳入司法责任追究范畴,与无心的认识偏差区别开来,形成有效的威慑,倒逼法官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永恒追求,但也是一个需要不断逼近的理想状态。我们应清醒认识到,绝对的同案同判并不存在,也不应过分追求而牺牲法官必要的个案裁量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将裁判差异控制在合理且可接受的范围内,使其具有法律上和情理上的正当性,并能通过充分说明论证得以证成。通过立法、司法、技术、监督的多维共治,系统性、渐进性地消除那些不合理的、损害法治根基的裁判分歧,我们方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筑牢法治中国大厦的坚实根基。
本文撰稿律师:宋府育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商品房集体案件维权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提倡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执业理念:诉讼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律的桥梁,为业先立德以专业知识,实务经验为核心输出,注重解决律师实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兼顾理论与实战的一流水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