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摘要:
两村多份林权证存在重合范围 委托人多次协商难认定
广东省某市A村小组有自留山证,并于1981年取得由当地政府下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明确了村组织土地的具体范围,有着明确的四至,村民长久以来在山林间安居乐业。可是,近几年来却发现该村B小组也开始在其山林范围内进行工作作业,并称该山林系B小组所有,并向A小组出示了相应的林权证,双方也因此产生了多次产生矛盾和冲突。A小组曾起诉自然局要求撤销B小组的林权证,此后经过法院协调,小组同意撤诉要求政府进行土地调处,最终两级政府将208亩争议地中的仅仅70亩确权给A小组,随着矛盾的日益加剧,2023年,A小组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针对B村的占地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经过咨询后委托案件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范志强律师。
律师介绍:
范志强 | 主办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办案过程:
山林权证存在重合 专业律师如何引导确权?
政府介入作出行政裁决存误 两村提起行政复议无果
范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对委托人村小组提供的林权证进行了确认,厘清案涉存在重合的土地。范志强律师结合过往的土地确权纠纷案件办理经验,认为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应先当地政府提出确权,要求当地政府介入案件后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本案中,当地政府介入后,针对案涉重合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行政裁决,并向A、B两小组作出了答复,而该答复内容不仅没有叫停双方的矛盾,反而愈演愈烈。范志强律师认为,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存在较为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面积认定不清,裁决给B小组的林地面积极大,有违常理。且在审查过程中,未对B小组的权属证件调取底档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证件的合法性。而B小组则认为,案涉存在争议的山林就是其所属,其有林权证。政府强制划拨调停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A、B两小组在收到行政裁决后均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同年6月,经过行政复议后,两村的矛盾被复议机关裁定为维持案涉行政裁决
结合过往案例 主张行政诉讼解决矛盾
收到复议结果后,范志强律师结合过往的办案经验,告知了委托人A村小组后续的维权策略,即主张向当地法院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将两级政府列为共同被告,B小组列为第三人,诉请院方撤销行政裁决,重新作出处理并将争议208亩林地确权给A小组。当地法院在正式接受立案后,对案涉重叠林地进行了踏查。在庭审过程中,范志强律师不仅讲明了诉请,还通过材料及证据,指明当地政府在处理林地争议时存在的问题,直指案涉行政裁决就争议地分割方式存在重大问题,结论系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然而,范志强律师的证言证词并未取得院方的认可,当地法院虽然进行了实地踏查,但在庭审过程中却仅仅是依照条文,认定当地政府作出对半划分的行政裁决合理有效,认定事实清楚,直接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请。
提起二审成功撤销原审裁判 责令发回重审
在收到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范志强律师认为,一审中B小组出示的自2006年获批的林权证划定的林地,A小组曾起诉要求撤销发证行为,本身存在争议尚未解决,不能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并且,根据B小组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相应材料可知,其出示的林权证内有大量林地属于委托人A小组林权证划定的范畴内,且在林权证注明了部分林地属于A小组,而且政府部门在对B小组进行确权发证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包括踏查的问题以及争议总面积是143亩还是208亩的事实认定不清,故一审院方认可当地政府对半划分的行政裁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范志强律师向院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答辩思路,二审法院直接作出了裁定。认定当地政府在未剔除相应面积,未查清林权证是否存在越界办证的情况下,直接对半处理的行政裁决明显证据不足、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依法撤销或者重新作出。结合案情最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裁决,责令当地政府限期内重新作出裁定。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遇林地确权纠纷时,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结合本案,自留山证,山权林权所有证、林权证等都是确定土地权利的依据,委托人的土地确权在先,即便政府此后再给其他小组进行确权时,其他小组林权证上亦记载了部分土地属于委托人。追溯来源,委托人在先取得权利,其他小组确权存在问题,且被起诉要求撤销,本身就有发证问题,应当确定委托人对土地享有权利,当地村组织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寻求范志强律师介入,第一时间作出了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极大程度的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推进。范志强律师通过过往类案处理经验,结合模拟法庭沙盘预判庭审结果,每每在案件关键节点可以精准的找到案件的突破核心,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