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结案时间:2024年5月
案情摘要:
土地出借多年 无人耕种成争议地
1972年前后,云南省某市大队(本案委托人前身)因A村地处山区发展落后,将B村和C村的部分土地借用给A村耕种。随着时代发展,80年代前后在出借土地耕种的居民逐步返回原居住地生活,土地无人耕作。于是,A村将从B村处借来的土地进行了归还,但至于从C村处借来的土地,时至2017年仍未进行归还,这一部分土地也成为了争议地。伴随着经济发展,这片所谓的“争议地”如今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C村经过政策改制成立的合作社,为了维护村集体的资产,2022年前后,合作社决定追回过去出借的土地,考虑到合作社本身欠缺维权所需的专业技能,遂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宁宁律师、李月律师组成律师团进行维权,通过法定流程来正式获得土地确权,将出借的土地收回。
律师介绍:
李宁宁 | 主办律师
李宁宁律师有公安机关工作经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对行政法领域有较深刻认识。擅长征地拆迁、环保关停、土地纠纷、商品房集体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注于行政及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迁、企业关停、行政处罚、合同纠纷。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
办案过程:
专业土地纠纷律师团介入后的维权过程
信息公开调查取证 履职之诉附加强制执行推进案件进展
律师团介入后,先针对委托人合作社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核,随后得出案涉材料不足,需要采取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进行拓展取证的维权方略。通过向当地的多个政府部门寄送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后,律师团顺利的取得了维权所需的各项证据。紧接着,李宁宁、李月两位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政府寄送履职申请,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出借土地确权问题进行处理,而当地政府在签收履职申请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作出任何答复。
律师团认为,当地政府超期拒不答复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直接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并成功取得了胜诉,院方经审查后裁定地方政府限期对委托人申请的事项作出处理。判决书下发后,在李宁宁、李月两位律师的主张下,对该案申请了行政强制执行,进一步确保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当地政府虽然就案涉土地确权问题进行了处理,但作出的通知书却是《土地确权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地法院也于该通知书作出后两个月后作出了《结案通知书》执行完毕,但是案涉土地并未进行确权,委托人的诉求无法达成。
地方政府以合作社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不受理 再提诉遭驳回
案件陷入僵局,李宁宁、李月两位律师总结过往代理类案经验后,在与委托人进行深入交流,决定再次开辟一条维权路径。随后,在律师团的努力下,本案成功在当地法院再次立案,申请撤销当地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而在这次庭审中,案件并未取得应有的转机,当地政府主张合作社作为本案的确权主体并不适合的辩论方向被院方所采纳。当地法院认为,因政策改制成立的合作社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并非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工集体。本案申请确权的主体只能是村小组或过半数村民,当地政府作出的通知书合理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驳回了律师团主张的委托人诉求。
再次审理 二审院方认定律师团诉请 全面撤销一审裁判及政府答复
虽然案情推进屡次受挫,但吴少博所土地纠纷律师团的维权信念仍未被就此击破。首次撤销之诉失利后,李宁宁、李月两位律师总结经验后再次整装出发,向云南省高院提交了上诉申请,指正了一审裁判的问题,并主张合作社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提出确权系主体适格。
云南省高院经过查证案件事实后,认定某市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结合案情本着一次处理的原则,撤销了当地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并责令当地政府在二审判决生效后限期内对委托人群体的土地确权问题作出处理。而随着终审判决的作出,时至2024年5月,委托人存在争议的土地经过李宁宁、李月两位律师及律师团的努力通过为期两年的维权终于正式进入了土地确权程序。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土地确权是关乎农民朋友的大事,在遇到土地确权纠纷时,仅凭一己之力很难进行维权,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为自己寻求纠纷处理的最优解。本案在李宁宁、李月两位主办律师及吴少博土地纠纷律师团的帮助下,顺利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两位律师在本案中锲而不舍坚定维权的信念,值得每一位法律行业从业人士学习借鉴。除此之外,两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优秀应变能力与出色的专业素养,是本案顺利维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