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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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县某水电站的机房与取水口,地处一处保护动物国家公园的一般控制区内。该水电站此前已依法完成各项审批手续,长期合规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为落实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战略,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小水电清理退出相关文件,明确将该水电站纳入退出名单。2022年10月,案涉县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县发改局”)针对该水电站制定“一站一策”退出方案,并组织水电站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解读与补偿协商动员。但因双方在补偿标准、计算依据及金额等核心问题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水电站正式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团队介入维权。2023年4月,在石磊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水电站向县发改局及相关主管部门邮寄《补偿申请》,详细说明补偿诉求、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撑。然而,县发改局收到申请后,始终未作出实质性处理答复,也未进一步推进补偿协商工作。鉴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石磊律师协助水电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发改局未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县发改局依法补偿水电站的经济损失。
律师介绍:
石磊律师
法学硕士,现任翰汇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在科研、案件实务、教学方面均有力作。擅长土地征收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各类案件。
案件难点:
1. 生态公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难:水电站因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政策需退出,但其合法审批在先“生态保护优先”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的边界如何界定,行政机关是否需承担补偿责任、补偿范围如何确定,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需在政策要求与法律公平间找到平衡点。
2. 行政机关履职模糊性的突破难:县发改局虽制定“一站一策”退出方案,却以“协商未达成一致”为由拖延实质补偿,形成“有方案无行动”的履职空白。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区分“制定退出方案”与“履行补偿职责”,认定其“未实质履职”,需精准对标行政职责的法定要求。
3. 补偿争议的举证与推进难:双方因补偿金额、计算标准分歧较大,水电站需证明经济损失的合理性,而县发改局未提供明确的补偿标准文件,导致协商陷入僵局。如何推动法院优先认定“行政机关需先履职制定补偿方案”,而非直接判决补偿金额,需把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优先级。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补偿责任主体,破解行政推诿:石磊律师团队深入研读四川省发改委清退文件及地方行政权责清单,明确“县发改局为案涉水电站清退的补偿责任实施主体”,并梳理出具体法律依据与政策条款,避免行政机关以“多部门协同”“需上级审批”为由推诿责任,为诉讼中认定履职主体奠定坚实基础。
“先申请后诉讼”设计,固定行政不作为证据:律师未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先指导水电站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邮寄《补偿申请》,通过EMS签收记录、申请材料留存、沟通录音等,完整固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逾期未答复”的不作为证据。此举使诉讼中“县发改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晰明确,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紧扣“合法权益保护”核心,契合司法裁判导向:团队始终围绕“水电站合法审批在先,生态清退不应牺牲合法权益”的核心逻辑,引用《行政许可法》《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论证“行政机关推进生态保护时,需同步落实补偿义务”,精准契合法院“既要保障生态保护,又要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裁判思路,提升诉讼主张的认可度。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石磊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责令县发改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对水电站退出补偿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生效后,县发改局主动与水电站对接,在法院的监督下制定了具体补偿方案,双方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补偿资金已足额支付至水电站指定账户。目前,案涉水电站已按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要求,完成设备拆除、场地清理与生态修复,顺利退出运营。
价值总结: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国家公园设立前合法经营主体的生态清退维权”提供了标杆路径 ——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既需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保护、清理不符合要求的生产活动,又需严格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推动“分类处置、有序退出”;而被清退主体可借助法律手段敦促行政机关落实补偿义务。本案通过司法监督促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既保障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又维护了水电站的合法权益,为健全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与权益保障双赢”提供了重要实践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