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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修路拆迁损毁经济作物拒赔 律师据理力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6-03-06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贵州某菌业公司(本案委托人)通过合法土地流转,租赁了当地某村100亩土地,投入资金开展规模化种植经济作物,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且经过当地政府及村委会的批准认可。2025年,当地一公路建设项目启动,该公司租赁的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与相关村委会及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以为能就地上种植的作物获得合理补偿,可让委托人没想到的是,镇政府在未与其达成任何征收补偿协议、未作出合法征收及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陆续组织人员强行推毁了案涉土地上的劳动成果,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彻底中断,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委托人随即与镇政府协商补偿事宜,可镇政府却矢口否认自身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反而声称是村民私自破坏的,与政府行政行为无关,拒绝任何补偿。维权无门之下,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吕胜蛟律师维权。


律师介绍:

吕胜蛟律师

十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上市公司、央企法务部,具备企业内部风控管理、企业外部风控管理、公司法务等技能。律师执业期间专注于民商事、行政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行政诉讼领域(征地拆迁、商品房纠纷、土地纠纷等方向)、民商事领域(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等方向)、刑事领域(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方向)。


案件难点:

1. 被告否认行政行为,举证难度极大。镇政府始终坚称未实施强制清除行为,主张作物系村民自行清除,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直接参与,需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行为系被告授意实施。

2. 关键证人翻供,证据效力面临挑战。我方提交与村委会干部的对话录音作为关键证据,但该干部作为对方证人出庭后全盘否认录音内容,直接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给庭审抗辩带来巨大阻碍。

3. 报警记录调取困难。为补强证据,我方申请调取案涉报警记录,首次调取未果,需反复与法官沟通、坚持申请,才能推动法官从警方处获取有效证据,过程耗时费力。

4. 被告质疑原告主体资格,混淆案件焦点。镇政府主张案涉土地流转给案外人,原告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利害关系,试图通过否定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增加维权难度。


承办亮点:

快速启动维权程序,全面搜集证据。吕胜蛟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强拆强推行为违法之诉,同步全面搜集现场照片、视频、与被告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为庭审抗辩奠定坚实基础。

庭审据理力争,直击对方漏洞。面对证人翻供的突发情况,律师当即严正指出作伪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震慑证人,同时结合录音内容、案件事实,层层拆解对方抗辩逻辑,凸显证人陈述的矛盾之处,维护证据效力。

锲而不舍推动证据调取,补强证据链。首次调取报警记录未果后,律师未放弃,多次与法官沟通,反复强调报警记录对案件定性的关键作用,最终推动法官成功从警方处调取到有效报警记录,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佐证被告授意实施清除行为。

精准驳斥主体资格质疑,锁定核心争议。律师明确提交原告合法土地流转证明、经营资质文件,充分论证原告系案涉土地实际使用人、作物种植主体,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力驳斥被告的主体资格抗辩,聚焦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一核心焦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结合吕胜蛟律师提交的现场照片、视频、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全部证据,综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强行推毁原告种耕地上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明确认定,被告作为征收主体,负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在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未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直接实施推毁行为,但结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该行为系被告授意所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此次胜诉,为原告后续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筑牢了关键的法律基础。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否认实施强制清除行为、拒绝补偿”的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明确了即使无直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实施违法行为,也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认定行政机关授意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吕胜蛟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据理力争的庭审抗辩和锲而不舍的维权精神,成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彰显了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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