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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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当所购住宅项目陷入困境,业主向住建部门申请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却遭遇敷衍答复,行政复议被驳回,一审起诉又被法院裁定驳回,维权之路仿佛走到了尽头。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温陆伟律师代理多位业主提起上诉,成功推翻一审错误裁定,为业主后续维权打通了关键司法通道。本案上诉人均为安徽省某市某住宅项目的购房者。2020年至2022年间,多位业主先后与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案涉小区住宅,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然而,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最终陷入停工状态,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温陆伟律师维权。
为查明项目停工原因、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项目复工交付,律师于2025年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预售资金违规使用、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然而,县住建局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就申请事项开展实质性调查处理。面对住建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律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住建局未依法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令人遗憾的是,县政府以“县住建局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业主们的全部复议请求。行政维权接连受挫后,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的错误复议决定,并确认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业主的起诉。温陆伟律师第一时间提起二审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律师介绍:
温陆伟律师
985重点法学院校法律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中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以专业法律思维与精准逻辑,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行政诉讼、商品房维权,可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解决方案。
案件难点:
1. 复议与诉讼衔接争议突出。一审法院与行政机关均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业主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对于“复议机关作出实体驳回决定后,当事人能否就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的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这也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核心理由之一。
2. 行政机关“形式履职”抗辩迷惑性强。县住建局与县政府均抗辩称,住建局在复议受理前已通过口头沟通、内部核查等方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但所谓的“履职”并未形成书面答复,也未向业主公开任何调查结果,属于典型的“形式履职”,普通业主难以从法律层面区分形式履职与实质履职的边界。
3. 原告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认定难。行政机关主张,业主与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的查处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业主的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向开发企业主张,而非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住建部门履职。这一抗辩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极为常见,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与难点。
4. 一审裁定已形成既定不利结论,翻盘难度大。一审法院已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二审法院通常会对一审的程序与事实认定给予一定尊重。想要推翻一审裁定,不仅需要论证一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还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业主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承办亮点:
厘清法律关系,直击一审裁定核心错误。律师当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业主因购买的房屋停工烂尾,向住建部门申请查处违法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备法定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戳穿“形式履职”假象,论证行政不作为本质。律师详细梳理了住建部门的履职时间线,明确指出:住建部门在收到业主的履职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申请事项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与处理工作。所谓的“口头沟通”“内部核查”,均不符合法定履职要求,不能认定为已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与一审法院的裁定,均错误地将形式上的沟通等同于实质上的履职。
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厘清复议与诉讼衔接规则。针对复议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县政府以“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复议请求,属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业主有权将县住建局与县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整合群体性证据,强化利害关系论证。律师将业主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项目停工照片等证据进行系统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主是案涉项目的合法购房者,住建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复工交付、业主能否取得房屋,二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律师提交了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院的类案生效判决,佐证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聚焦程序违法,简化二审争议焦点。考虑到本案一审是从程序上驳回起诉,并未进行实体审理,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一审裁定的程序错误展开论证,暂不深入实体争议,既简化了二审的争议焦点,又为后续一审法院的实体审理预留了充分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上诉成功的概率。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温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行政裁定,本案取得决定性胜诉: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业主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业主作为商品房买受人,与住建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次二审胜诉,彻底推翻了一审的错误裁定,为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扫清了障碍,也为 业主后续通过司法途径督促住建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项目复工交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律师寄语:
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烂尾楼问题频发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当开发企业出现资金断裂、项目停工等问题时,购房者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开发企业主张违约责任,更有权要求住建部门依法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违法建设查处等法定职责。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第一,购房时务必查验开发企业的 “五证”,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确保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第二,若遭遇项目停工、逾期交房等问题,应及时联合其他业主,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的履职申请,并留存好邮寄凭证、申请材料等全部证据;第三,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或作出不合理处理,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审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维权的终结。行政诉讼是一个程序性与实体性并重的法律程序,只要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通过上诉程序完全有可能推翻一审裁定。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梳理法律关系,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群体性维权等业务,擅长处理烂尾楼处置、行政机关不作为、预售资金监管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如果您遭遇类似的房产纠纷或行政维权难题,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负责任的态度,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守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