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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烂尾了,房贷还得照还”—— 这曾是无数烂尾楼业主的绝望处境。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指导意见彻底打破了这个“潜规则”: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严重违约时,购房者不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剩余的银行贷款也无需继续偿还。这项新规的出台,给陷入烂尾楼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法律保障,更体现了司法对购房者权益的有力维护。
在新规实施前,烂尾楼业主往往面临“房财两空”的绝境。即便房子停工多年无法交付,银行仍会催缴房贷,不还就会影响征信;而开发商要么破产清算,要么拖延敷衍,购房者维权无门。某烂尾楼业主曾无奈地说:“首付交了60万,还了3 年房贷,现在房子没影,每月还得还8000元贷款,全家都快被拖垮了。”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被视为独立关系,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仍需履行,业主成了最终的买单者。
最高法新规直击这一痛点,明确规定: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的,贷款合同也随之解除,剩余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这意味着购房者无需再为烂尾楼“买单”,从根本上避免了“住不上房还背贷款”的荒诞局面。新规的核心逻辑是“谁违约谁担责”,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就应当承担包括偿还剩余贷款在内的全部违约责任,而不是让无辜的购房者承担损失。
要享受新规带来的权益,实际操作中需把握三个关键步骤。首先要固定开发商违约的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业主需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通知、房屋停工的照片视频、政府部门的监管通报等材料,证明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工程停工等严重违约行为。尤其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若超过约定期限(通常90天)仍未交房,即可认定为严重违约。
其次要通过法定程序解除购房合同。业主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上述违约证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这份判决将成为后续解除贷款合同的关键依据。实践中,部分业主试图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但开发商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借助司法权威保障权益。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凭判决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业主需立即向银行提出解除《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提交法院判决书。根据新规,银行应当配合解除贷款合同,且不得再向业主催收剩余贷款。若银行拒绝,业主可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贷款合同解除,避免影响个人征信。某业主在拿到合同解除判决后,银行仍催缴贷款,最终通过法院执行,成功解除了贷款合同,停止了还款义务。
新规实施后,已有多个案例印证了其效力。某法院判决一起烂尾楼案件:开发商逾期交房2年,法院不仅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还明确剩余58万元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业主无需继续还款。这意味着业主此前缴纳的首付和已还贷款,可通过开发商破产清算等途径追回,而不必再背负沉重的贷款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并非“购房后随意退房”的通行证,其适用有严格条件:必须是因开发商严重违约(如逾期交房、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等)导致合同解除,购房者自身无违约行为。若因购房者个人原因(如无力偿还贷款)要求解除合同,则不适用此规定。
烂尾楼问题关系到万千家庭的安居梦,最高法新规的出台,从法律层面堵住了“烂尾楼贷款照还”的漏洞,让违约责任回归本源。遇到烂尾楼的业主,要及时行动起来,保存证据、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借助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记住,你不必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买单,法律永远站在守约方这边。当更多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能倒逼开发商诚信履约,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