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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拆迁 村民如何收集证据维权

发布时间:2025-08-19点击次数:

“房子没证,拆迁补偿就得打折扣?”这是很多村民在拆迁时听到的说法。但事实上,房屋是否有房产证并非补偿的唯一标准,尤其是那些因历史原因未办证的房子,拆迁时理应获得合理补偿。村委会和拆迁方不能简单以 “没证” 为由压低补偿,更不能让老实人因为不懂政策而吃亏。

2008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是最典型的“无证有理”情况。2008年《城乡规划法》才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农村建房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而在此之前,国家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要求并不严格。很多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只要符合当时的政策习惯,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属于合法建筑。某村在 2023年拆迁时,将1990年建造的老宅认定为“违建”,以“没证”为由只给一半补偿,最终村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判决按合法建筑标准全额补偿。这说明“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否定过去的合法建筑。

1998年以前的“一户多宅”,大多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应简单认定为违规。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才严格执行 “一户一宅”政策,而在此之前,农村建房政策相对宽松。不少家庭因为人口增多、子女结婚等原因,在原有宅基地外增建房屋,这些房子虽未办证,但符合当时的实际需求和乡村习惯。比如某村民1995年因儿子结婚,在村内空闲地建房,2022年拆迁时被认定为“多宅违建”,经村民提供当时的村委会证明和邻居证言,最终确认房屋合法,获得全额补偿。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只要不是恶意抢占,就该尊重事实给予合理补偿。

继承所得的房产,即使没有及时办证,也受法律保护。父母留下的老宅属于合法遗产,子女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与是否有房产证无关。《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的不动产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非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某村民继承父亲1980年建造的老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新房产证,拆迁时拆迁方以“证载不是继承人名字”为由压低补偿,法院最终认定继承合法,判决按全额补偿。继承房产的合法性来源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不能因未办证而否定其价值。

因政策衔接问题未办证的房子,更不能“一刀切”少补偿。有些村民建房时按规定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却因乡镇部门手续延误未办理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房屋本身是合法的。某村2010年统一规划建房,村民按要求缴费并经村委会批准建房,但因乡镇规划调整未完成产权登记,2025年拆迁时被要求少补30%,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确认房屋合法性质,获得足额补偿。政策执行中的疏漏不应由村民承担后果,只要建房时符合当时政策流程,即使没证也应正常补偿。

合理翻新的房屋,只要未超面积、未违规,没证也不能少补偿。很多村民对老宅进行翻新维修,只要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未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即使未重新办证,也属于合法建筑。某村民2015年对1990年的老宅进行翻新,保持原面积和高度,因未办理翻新手续被认定为“违建”,经提供原房屋照片、村委会证明和施工记录,最终确认翻新合法,补偿未受影响。正常的房屋维护和翻新是村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因手续瑕疵而克扣补偿。

判断房屋是否应获得全额补偿,关键看建造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政策和乡村习惯,而非单纯看是否有房产证。村委会在拆迁工作中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不同时期的无证房屋分类处理:2008年前的老宅、历史形成的多宅、继承房产、政策衔接导致的无证房、合理翻新房屋,都应按合法建筑标准补偿。

村民遇到以“没证”为由少补偿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找到建房时的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缴纳费用票据等,证明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向乡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当时的建房政策文件;必要时咨询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拆迁补偿的核心是房屋的实际合法性和使用价值,没房本不该成为老实人吃亏的理由,法律会保护每一位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