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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土地就得收回”—— 这句流传在农村的老话,成了不少村委会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借口。有位读者反映,自己户口一直在娘家,婚后在婆家也没分到土地,可娘家村委会却以“外嫁女”为由要收回她的承包地,还说这是“村里规矩”。这种做法看似 “约定俗成”,实则严重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就给外嫁女撑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特殊保护,这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的特殊性决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原则,承包期长达30年且可以延长,家庭成员对承包地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女性作为家庭承包成员,在出嫁前就已纳入娘家的承包户,其承包权益是家庭承包的重要组成部分。某村外嫁女王女士的经历很典型:她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分得承包地,2010年出嫁后户口未迁,婆家所在村也未给她分地,2023年娘家村委会以“外嫁”为由收回她的承包地,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返还土地,明确外嫁女的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清晰规定了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原则: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意味着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有“双重保障”:只要在婆家没分到地,娘家的地就不能动;即使离婚丧偶,只要没在新地方获得土地,原承包地依然受保护。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女性因婚姻状况变化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现实中,村委会侵害外嫁女权益的借口花样百出,但都站不住脚。有的说“户口虽然没迁,但人已经嫁出去了,不算本村人”,这是对户籍制度的误解——户口未迁出意味着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权益;有的称“村里规矩大过法律,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收回决定”,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违法的“村规民约”无效;还有的以“外嫁女已经在婆家享受福利”为由收回土地,但必须提供其在婆家取得承包地的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外嫁女维权时,要把握三个关键证据。首先是承包地证明,如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合同书、土地台账、经营权证书等,证明自己在娘家有合法承包地;其次是户籍证明,通过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证实户口仍在娘家未迁出;最后是婆家未分地证明,可由婆家所在村委会出具未分配承包地的书面材料,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三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能充分证明自己符合 “娘家不得收回土地” 的法定条件。
遇到土地被收回的情况,外嫁女可通过三个途径维权。一是与村委会协商,出示法律条文和证据,要求返还承包地;二是向乡镇政府反映,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有监督职责,可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三是向法院起诉,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收回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返还承包地。某省统计数据显示,外嫁女土地纠纷案件中,只要证据充分,法院支持外嫁女诉求的比例超过90%,法律是外嫁女最坚实的后盾。
值得注意的是,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仅包括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如果娘家承包地被征收,外嫁女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村委会不能以“外嫁”为由剥夺。实践中,部分村委会在分配征地款时排除外嫁女,这种做法同样违法,外嫁女可依法要求分配相应份额。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容侵犯。“嫁出去的女儿就该收回土地” 的说法,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外嫁女要清楚,只要在婆家没分到地,娘家的承包地就受法律保护,村委会再以“村规民约”“约定俗成”为借口也无效。遇到权益被侵害,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存好证据,通过协商、举报、诉讼等途径维权,让自己的土地权益不打折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被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