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结案时间:2024年4月
案情摘要:
街道办出尔反尔不给过户 奔走多年难维权
2009年4月,浙江省某市的某一家常年居住的村房遇上了拆迁,在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后,经审核确认刘某一家属于政策中规定的“3+1”(房屋每人80平,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人,增加80平)安置标准,由妻子、儿子、和刘某本人各获得一套安置房屋。在双方一致认可下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书签订的五年后,又一次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书》,经过征收方的确认,最终刘某一家共计获得三套安置房屋。可是安置房屋虽然到手了,也入住多年了,但确权阶段却出现了无法过户的问题。刘某多次要求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建管中心协助办理,却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直至2023年年初,刘某一家人的三套安置房屋仍然无法办理相应的确权过户手续,多年来刘某也曾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跟街道办和建管中心周旋,但始终未能推进过户手续的落实。刘某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切实的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过筛选后,将案件委托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范志强律师手中。
律师介绍:
范志强 | 主办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办案过程:
专业土地征拆律师的解决路径
查证材料确认双方主体身份 提起行政诉讼直击矛盾
范志强律师介入后,通过分析委托人给出的材料,结合征收方实际给出的安置房情况,认为本案系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存在纠纷。关于办证的主体问题,通过调取到的征收时的程序性文件、办证时所依据某政发[2008]144号文件《某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所有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结合双方早年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安置协议书》以及独生子女《证明》三份文件,范志强律师认为,结合当地办证的规定,该地区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是办证主体,但是根据调查,建管中心已经注销,应由其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继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责令其强制履行义务。在对案件材料进一步筛选核查后,范志强律师将本案中涉及的各项材料整理为完备的证据链及诉状,在阐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诉请街道办履行其法定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
街道办递交答辩状 辩称委托人无权取得安置房权属证书
街道办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依照要求作出了相应的答辩状。被告街道办在答辩状中表示,其之所以不愿意配合委托人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系发现委托人不符合“3+1”的安置补偿政策,在征收前委托人的儿子是独生子女,但是已经结婚,不符合增加一口人进行安置的条件。委托人多获取的80平房屋,已超过其应当取得的安置补偿面积,对于超出的范畴,无权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而对于未超出范围的安置面积,被告则愿意积极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应的房屋确权手续。
面对街道办如此托词,范志强律师据理力争,结合委托人办理拆迁安置时的事实以及相关明文规定,准确表达了街道办此举的不合理之处。最终,院方也基于这一点,驳回了被告的诉请,全盘采纳了范志强律师的观点,判令当地街道办限期内协助办理案涉安置房的过户手续。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街道办、村委会,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这并不是道德上的约束,而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要求。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能随意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本案中,刘某在切实签署了经过认证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前,向拆迁部门交付了要拆除的老房子,并且进行了拆除,签订协议后,在报纸公示了安置人员、安置房及面积。通过摇号取得了房号并且公证,安置人员拿钥匙后已经入住多年。多年来并未撤销该协议或变更该协议的内容,以上可见,第一,拆迁补偿协议(3+1)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行政协议无效、撤销的情形,而且协议也已经实际履行,实际入住,只不过未能办证。第二,关于独生子女的问题,该案当事人在拆迁时,向拆迁部门和街道告知过独生子女的情形,也打过审批要求增加一人,有关部门是知情的,签订协议时有关部门也是知情的。独生子女是当时的政策鼓励,独生子女光荣,不能因为独生子女结婚,他就不是独生子女了,老两口也没有再生孩子,而且如果向街道所说因为结婚就不符合条件,这就导向和引导独生子女不能结婚,显然这一价值导向显然是有问题的,街道办无权以刘某的儿子结婚在前、补偿在后,补偿内容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协助委托人办理安置房过户。最终,院方也基于这一点,驳回了被告的诉请,全盘采纳了范志强律师的观点,判令当地街道办限期内协助办理案涉安置房的过户手续。
范志强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通过其优秀的取证查证能力,第一时间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矛盾与问题,直击核心问题通过诉讼的形式解决问题,切实有效的推进了案件进展,从而解决了困扰委托人多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