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广东省某市的农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秉持着响应国家号召,发展村集体经济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多年前面向当地村民发包了村内部分耕地。其中,张某等四人在承包耕地后未经批准私自将承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变更了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张某等四人的行径,对于当地的规划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属于违法行为。合作社深知自己作为经济组织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于是采取了向当地自然资源局、区政府进行举报的形式,希望有关单位及时介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然而相关单位虽然收到了群众举报,却迟迟没有动静,造成了集体利益的进一步损害。为此,经合作社研究决定,在综合考量行政类案件纠纷处理能力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月争、戴儒雅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介绍:
张月争 | 主办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理性和逻辑思维,擅长沟通协调。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土地征迁补偿诉讼、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主张用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捕捉案件的重要细节,将理性冰冷的法律逻辑融入体贴的人文关怀。
擅长民商事诉讼业务,自执业以来,独自办理过大量民商案件,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追求极致,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办案历程:
介入案件向两单位寄送《履职申请》 针对不履职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张月争、戴儒雅两位律师在介入案件后,根据委托人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材料,了解到案涉张某四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用地,且管辖部门分别为当地镇政府以及当地自然资源局。在核实土地使用性质后,两位律师建议委托人向两行政机关寄送《履职申请》,申请查处张某等四人违规使用的违法行为。而在《履职申请》送达三个月后,两单位却迟迟没有作出答复和行动,针对两单位怠于履职的行为,张月争、戴儒雅两位律师在充分取证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政府以已介入案件为由 申请驳回委托人诉请
在与当地镇政府的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提出了“希望院方确认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限期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诉求,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镇政府在实际签收《履职申请》后,至今未做出任何答复。
镇政府则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以针对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对案涉张某等四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进行了现场实地调查。并出示了《立案呈批表》及现场勘查的图片等证据,证明其正在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查证。
而针对镇政府在庭审中递交的证据,张月争、戴儒雅两位律师敏锐的察觉到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镇政府递交的现场勘查图片中,未附有相应的日期,无法确定该照片拍摄的具体时间。其次,《立案呈批表》虽然系《履职申请》送达后作出的,但后续却迟迟没有继续推进,时至案件开庭依然没有取得有效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三个月内未作出针对案涉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亦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相关期限延长的证据,足以认定镇政府仅做了立案的程序工作,未对案件进行持续跟进。
自然资源局认定案涉土地不存在违法事实 且非职权范围内
在针对自然资源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两位律师在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表示了诉请后。自然资源局表示其并未按照原告指明的时间收到《履职申请》,系在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地类为坑塘水面不属于耕地。原告《履职申请》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案涉土地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且相关的查处职权,已于2021年正式移交,原告诉请的违法内容不属于自然资源局的查处范畴。最后,案涉土地若存在违法问题,应当由移交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随后,在庭审过程中,将职权移交公告作为证据进行了举证。
张月争、戴儒雅两位律师则针对其提交的证据,积极的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被告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并不是证据材料,而是法条及政策文件。院方结合其提供的材料,发现移交的职权仅是一部分,案涉查处土地违法使用的权限依然属于被告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范围内。
最终结果:
在张月争、戴儒雅两位律师的介入下,院方确定了两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责令两单位限期内对合作社反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案中,镇政府虽然在收到《履职申请》后及时立案,但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始终未深入推进、未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而自然资源局则一再坚称案涉张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且不在其职权范围内。而两单位推脱职责的辩词,在两次庭审中被张月争、戴儒雅两位律师逐个依据击破,顺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