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情摘要:
买房变共建 业主多年维权新房难入手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的32人先后看中了当地A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项目,并在经过了解后分别购买了该处房产。可是,32户业主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份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书》。对于这样一份协议,B公司也解释道自己系A公司股东,掌握着该楼盘项目的实际开发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多位业主出于对A公司品牌的信任,也接受了这样的说法,并在合同中约定于2016年底交房。
而到了约定的交房日,在项目已顺利建成的情况下,A公司确拒不交房,并表示A公司从始至终并未与业主群体签订合同或有资金往来。眼看到手的房子没了,苦等多年的业主群体在得到这样的答复后,先后几次找A、B两家公司进行了数次协商,要求两公司交房或是退款。这样的纠缠一直持续到2022年,该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业主群体经商讨后最终一致决定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维权,经过慎重考量后最终决定将案件委托给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范志强两位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介绍:
朱久林 | 主办律师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擅长领域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范志强 | 主办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办案过程:
结构化办案 商品房纠纷如何维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确认项目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多年来的商品房类案件处理经验,前期将工作重心倾向于查处案涉项目的各项审批是否健全。在推进案件进展的过程中,两位律师向当地多部门申请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管辖部门出示案涉房产的审批文书等各项材料。经过筛查对比,最终发现案涉项目在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质的前提下,以“共建”为由向委托人群体出卖房屋的违法事实。
要求住建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城建局超期未答复拒不履行
根据取得的证据,朱久林、范志强两位律师当即决定向管辖部门寄送相应的履职申请,要求住建部门在期限内查处案涉项目中A、B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将整理好的材料及证据向案涉住建部门提交后,该查处申请却像石沉大海一般,再没了音讯。
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证据材料制定答辩思路
对于当地住建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律师再次组织委托人群体开会讨论案情。在这次讨论中,两位律师得知,案涉项目单位曾于2015年前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时当地政府部门均对这一事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委托人群体也曾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时刻关注着案情进展,但时至今日该案仍未有进一步的进展。
结合这一信息及当地住建部门的履职情况,律师认为想要继续推动案情进展,迫切地需要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再次责令管辖单位介入到案件中去。结合材料,律师认为被告住建局很可能会以2015年进行的查处事项为借口进一步推脱其法定职责,抑或是主张时效问题进行推诿,在根据这两个方向制定了相应的答辩策略后,两位律师成功在当地辖区法院进行了立案。
确认住建部门行为违法 责令限期内对项目进行查处
在庭审过程中,如律师前期准备的质证方向一样,被告住建局认为,其已于2015年前后履行了相应的查处职责;其次,案涉委托人举报的事实已过时效。而在两位律师前期充足的准备下,对这两个方向的观点进行了强而有力的反驳。最终,本案在朱久林、范志强两位律师的代理下,当地法院顺利的采纳了律师及委托人的观点,认定住建局超时不予履行的行为违法。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本案中的委托人群体在与A、B两公司签订的《共建协议》后陷入了花了钱却拿不到房子的窘境,资金平白无故被占用多年,事后多次经过追讨难以达成维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在遇到类似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或合同纠纷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听取专业专职的律师建议,尽早的采取维权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