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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开发商破产烂尾 律师介入维权 助业主达成清偿加收房多种诉求

发布时间:2025-08-27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天津市某商品房项目的买受人,2016年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项目商品房一套。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然而2017年项目仅完成主体封顶后,便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陷入烂尾状态,房屋交付事宜彻底停滞。

自2017年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业主多次自发维权,试图推动项目复工或要求开发商赔偿,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021年,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判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虽通知业主申报债权,但部分业主的核心诉求并非单纯追偿债权,而是希望能顺利接收已购房屋,实现“住房”的根本合同目的。在自发维权无果、破产程序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郭昌通律师介入,通过专业法律途径推进维权。


律师介绍:

郭昌通律师

谦逊稳重、积极进取、尽职尽责、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理论功底深厚,力争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郑州大学,取得法学和文学学士学位。多次获得优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等荣誉。


案件难点:

1. “烂尾+破产”的双重困境叠加:项目烂尾导致房屋交付无期限,开发商破产又使赔偿能力丧失,业主面临“既拿不到房、又难获足额赔偿”的双重风险,维权目标从“追责索赔”转向“优先获房”,需突破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限制。

2. 行政监管问题的调查与关联难:项目烂尾可能涉及开发商资金监管违规(如预售资金未专款专用)、项目审批瑕疵等行政问题,但行政部门与破产程序分属不同体系,需证明行政监管失职与项目烂尾、破产的关联性,才能通过行政途径推动问题解决,协调难度高。

3. 业主群体诉求统一与程序参与难:大部分业主希望“获房”而非“获赔”,但破产程序中需通过债权人会议形成集体意见,若部分业主倾向于债权清偿,可能导致群体诉求分裂;同时,业主对破产程序规则不熟悉,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专业性不足,易错失权益主张机会。


承办亮点:

行政调查为破产维权奠基:郭昌通律师首先通过向当地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重点调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记录、开发资质、审批文件等,初步调查认为开发商存在“预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违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是烂尾及破产的重要原因。据此,律师向行政部门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一方面推动行政部门对开发商违规行为追责,另一方面将行政调查结论作为破产程序中“优先保护业主住房权益”的依据,强化债权性质认定的合理性。

锁定消费者购房优先债权:针对破产债权定性争议,律师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三方面构建论证体系:一是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当事人已支付超过法定比例的购房款;二是结合当事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案涉房屋为其用于居住的唯一或主要住房;三是强调“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司法原则,最终推动破产法院认定案涉购房债权为优先债权。

衔接破产程序与政府接管:在债权性质认定后,律师并未止步于优先债权确认,而是进一步推动“破产重整+政府接管”的解决方案:通过债权人会议向破产管理人及法院提出建议,结合行政调查中发现的监管问题,推动当地政府介入——由政府接管项目后续工作,引进新的有实力的项目公司参与还建,明确“优先交付业主房屋”为还建核心目标,将破产程序的债权处理与项目复工落地直接关联。

统一业主诉求与专业支持:针对业主群体诉求分散问题,律师多次组织业主沟通会,解读破产程序规则与“获房”“获赔”的利弊,统一“优先获房”的集体诉求;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中为业主提供专业支持,协助业主行使表决权,确保“推动项目还建、优先交房”的提案顺利通过,避免因群体意见分歧影响维权进程。


办案成果:

经郭昌通律师的多轮推动,本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成果:在行政维权的同时,也参与破产债权申报,经债权申报、参与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所购买的房屋为优先债权,待破产重整后,由政府接管,引进新的项目公司参与项目还建,优先交付当事人房屋。


价值总结:

案件明确了“消费者购房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适用条件与论证逻辑,尤其是在开发商存在资金监管违规的情况下,更应优先保护业主的居住生存权,为破产程序中同类债权的定性提供了司法参考,平衡了破产清偿秩序与民生权益。郭昌通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设计、专业的法律论证,协助业主群体统一诉求、参与破产程序,避免了群体维权的无序性,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房地产纠纷中“个体权益保护”与“群体诉求协调”的双重价值,增强了业主面对“烂尾+破产”困境时的维权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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