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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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山西省某市某购物广场项目的业主们,在收房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该项目未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便被开发单位直接交付使用。消防验收是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未验收的建筑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为维护合法权益,业主们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月争律师团队,通过 EMS邮政快递向当地市住建局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该局对开发单位未消防验收即交房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住建局签收材料后,业主及律师多次沟通询问处理进展,该局却以“需内部协调”“材料待审核”等理由反复搪塞,迟迟未开展调查。直至法定期限届满,住建局明确告知业主“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也不会出具答复”。
为推动问题解决,张月争律师协助业主向当地市政府(以下简称 “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张住建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然而,复议机关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了业主的复议申请。张月争律师团队经分析认为,复议机关的决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业主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商品房安全交付)”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业主有权申请复议;且业主作为案涉房屋买受人,与住建局是否查处的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完全符合复议申请条件。基于此,律师协助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复议决定,并责令住建局履行查处职责。
律师介绍:
张月争律师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理性和逻辑思维,擅长沟通协调。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土地征迁补偿诉讼、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主张用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捕捉案件的重要细节,将理性冰冷的法律逻辑融入体贴的人文关怀。
案件难点:
1. 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的举证难:住建局仅口头告知“不调查、不答复”,未出具书面回执或说明,且以“内部流程”为由拖延,业主难以直接固定“不作为”的证据,需通过邮寄签收记录、沟通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闭环。
2. 复议机关法律适用错误的反驳难:复议机关援引《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申请,该条款针对“权属争议前置复议”情形,与本案“行政不作为复议”无关。需精准厘清法律条款适用边界,证明复议决定的逻辑漏洞,这对法律条文解读与实务结合能力要求极高。
3. “利害关系”的界定难:行政机关可能抗辩“业主仅为房屋买受人,消防查处是行政机关对开发单位的监管行为,与业主无直接关联”,需从“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消防隐患直接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依赖法定验收程序” 两个维度,论证业主与查处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夯实主体适格性基础。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法律适用错误,击穿复议决定核心漏洞:张月争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行政复议法》条文体系,明确区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针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前置复议条款)与第十一条第三项(针对“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利职责被拒”的复议适用条款)的适用场景 —— 本案中业主主张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法交房职责”,完全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援引第三十条属于张冠李戴。律师在庭审中通过条文对比、立法本意解读,清晰论证复议决定的法律适用错误,得到法院认可。
多维度固定“行政不作为”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为破解举证难题,律师协助业主梳理关键证据:一是EMS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证明住建局已收到查处申请,不存在“未收到材料”的抗辩空间;二是业主与住建局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固定该局“明确拒绝调查”的口头答复;三是案涉项目未消防验收的公开信息(如住建部门官网未公示验收备案信息),佐证开发单位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进一步说明住建局“不查处”的失职。
强化“利害关系”论证,夯实主体适格基础:律师从《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强调“消防验收是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强制性要求”,未验收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业主居住安全;同时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指出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财产权益(房屋使用价值、安全保障)与住建局的查处行为直接挂钩,并非无关第三方,彻底反驳行政机关可能的主体资格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张月争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是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其法律适用错误;二是责令住建局限期内,对业主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业主的消防安全权益逐步得到保障。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商品房消防验收缺位+行政机关不作为” 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同时本案凸显了法律对业主“居住安全权”的保障 —— 商品房交付不仅是“交钥匙”,更需满足消防等法定安全标准,任何环节的缺位,都可通过专业法律维权推动补正,切实守护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