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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安置房烂尾十余年 律师破行政推诿 复议胜诉促安置款查处​

发布时间:2025-11-07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贵州某市一安置房项目,自启动以来已搁置十余年,不仅房屋始终未能交付,业主们还面临更严峻的问题 —— 项目涉及安置款被挪用,原本用于保障安置房建设的资金去向不明。十余年间,业主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却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生活陷入“无房可住、权益无保障”的困境。为打破僵局,业主们共同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胥汝涛律师团队介入维权。胥汝涛律师接案后,首先梳理案件关键背景:案涉安置房项目启动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施行,需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界定各部门职责。经研究发现,当地区住建局对安置款使用、项目建设进度具有法定监管与查处职权,尤其是针对“安置款挪用”这一核心问题,区住建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查处责任。

基于此,胥汝涛律师指导业主向区住建局提交行政查处申请,请求该局对安置款挪用情况、项目烂尾原因展开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责任。然而,区住建局却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已移交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为由,将业主的查处申请指引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更令人无奈的是,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收到申请后,又以“无相关行政处罚权”为由拒绝处理,形成“住建局推给执法局,执法局称无权限”的行政推诿局面,业主维权再次陷入停滞。面对两部门的相互推脱,胥汝涛律师协助业主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区住建局“以职权移交为由拒绝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区住建局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律师介绍:

胥汝涛律师

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曾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兢兢业业,独自办理过大量行政案件和民商案件,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又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是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案。


案件难点:

1. 法律法规适用复杂,职责界定难:案件发生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需依据当时的旧法规界定部门职责,而行政机关又以“职权移交”为由推脱,新旧法规衔接与职权移交后的责任划分存在模糊地带,需精准论证“区住建局仍负有查处安置款挪用的法定职责”,反驳其推诿理由。

2. 行政机关相互推诿,维权推进难:区住建局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形成“踢皮球”局面,均拒绝接收查处申请,业主缺乏直接强制力要求部门履职,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推动,但复议过程中需同时应对两部门的抗辩,沟通成本与论证难度极高。

3. 安置款挪用调查基础薄弱,证据收集难:项目烂尾十余年,相关资金流水、建设合同、监管记录可能已丢失或被隐匿,且行政机关不配合调查,业主与律师难以自行获取安置款挪用的直接证据,需依赖行政机关的查处职权,而部门推诿导致调查工作无法启动,陷入“无证据——难维权——难推动查处”的恶性循环。


承办亮点:

精准梳理法规与职权,击破“职权移交”推诿借口:胥汝涛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的旧法规及当地职权移交文件,明确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移交”仅涉及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而“对安置款挪用情况的调查、监管”属于行政监管职责,并非单纯的行政处罚权,未随职权移交转移,区住建局仍负有法定查处义务。同时,律师援引当地政府发布的《安置房建设资金监管办法》,进一步佐证区住建局对安置款使用具有全程监管职责,让其推诿理由无法律依据支撑。

聚焦“行政不作为”核心,强化复议主张:律师未陷入与两部门的职权争议,而是紧扣“区住建局拒绝履行查处职责”这一核心,整理出业主提交查处申请的记录、区住建局推诿的答复文书、区执法局拒绝处理的证明三组证据,清晰论证区住建局收到申请后未实质审查,直接以职权移交为由推脱,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时指出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有义务纠正下级部门的违法推诿行为,让复议机关直观看到行政机关的履职漏洞。

同步安抚业主情绪,保障维权合力:考虑到业主已维权十余年,面对行政推诿易产生绝望情绪,律师定期召开线上沟通会,详细解释法规适用逻辑与复议推进思路,告知业主“行政推诿是暂时的,通过复议可推动部门履职”,缓解业主焦虑;同时收集业主保存的购房协议、安置款缴纳凭证等材料,作为复议申请的补充证据,既稳定业主心态,又为复议主张提供更充分的事实支撑。


案件结果:

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完全采纳胥汝涛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业主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业主们对复议结果高度认可,终于看到十余年烂尾问题解决的希望,对律师“精准击破行政推诿、推动复议胜诉”的专业能力给予充分肯定。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旧法规适用下的安置房烂尾 + 行政机关推诿”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 当行政机关以“职权移交”等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时,需精准区分“行政监管职责”与“行政处罚权”的差异,通过法规梳理与职权论证,打破部门推诿壁垒;同时,行政复议是推动此类纠纷解决的有效手段,可借助上级政府的监督权力,迫使下级部门履行查处职责。更重要的是,本案凸显了对“历史遗留安置房问题”的法律关注,十余年烂尾背后的安置款挪用等问题,需通过行政机关的依法查处逐步厘清,切实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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