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1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2014 年10月,广西某房产经纪公司与客户张某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心约定为:将其名下一处储藏室的9年使用权出让给张某,张某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然而,合同签订后至今,该房产经纪公司始终未向张某交付案涉储藏室,导致张某虽持有使用权合同,却无法实际行使权利。经查,该房产经纪公司在销售案涉储藏室期间,多次公开宣称已获得案涉房产开发商的正式授权,并向张某出具了开发商盖章的委托销售授权书。后续沟通中,开发商也对该授权事实予以明确认可。在此期间,张某曾多次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储藏室,但对方始终以“项目调整”“产权尚未理清”等理由拖延,拒绝履行交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郭昌通律师介入维权。郭昌通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合同条款与案件事实,明确核心诉求: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储藏室,或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产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害其合法使用权。
律师介绍:
郭昌通律师
谦逊稳重、积极进取、尽职尽责、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理论功底深厚,力争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郑州大学,取得法学和文学学士学位。多次获得优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等荣誉。
案件难点:
1. 授权关系复杂,责任主体易混淆:房产经纪公司持有开发商的销售授权书,且开发商认可该授权,可能导致责任主体认定模糊 —— 房产经纪公司可能主张“交付义务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则可能以“仅授权销售,未授权交付”推脱,需厘清授权范围与履约责任的归属。
2. 违约证据固定难:合同签订时间距今较久,张某此前的催交多为口头沟通,书面证据留存不足。
承办亮点:
厘清授权与履约责任,锁定核心被告:郭昌通律师重点审查开发商出具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包含“储藏室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相关履约事宜”。结合《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论证“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其履约义务应由自身直接承担,开发商仅为授权方,不直接承担交付责任”,成功锁定房产经纪公司为核心违约主体,避免责任推诿。
聚焦核心诉求,简化诉讼争议:诉讼中,律师聚焦“合同已成立生效,张某已履行义务,房产经纪公司未交付储藏室构成根本违约”这一核心,引用《民法典》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明确主张“房产经纪公司需按合同约定交付储藏室”,逻辑清晰、诉求明确,降低法院审理难度,提高胜诉概率。
办案成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信郭昌通律师提交的证据与法律论证意见,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房产经纪公司持有开发商合法授权,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其长期拒绝交付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张某的合法使用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广西某房产经纪公司限期内,向张某交付案涉储藏室。判决生效后,房产经纪公司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着手履行交付义务。张某对维权结果高度满意,对郭昌通律师的专业高效服务给予充分认可。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 当受托方持有合法授权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未按约定交付使用权的,应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维权时,关键在于厘清授权范围与履约责任主体,通过补充固定催交记录、授权文件等证据,聚焦“合同履约”核心诉求,避免陷入无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