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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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省某市某商业广场项目的一房两涉纠纷,源于开发公司的资金困境。2014年12月,开发公司以项目土地抵押,向第三人借款4000万元。2016年1月,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全额购得该项目一处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2019年9月交付房屋,黄某装修入住并承担物业费。因开发公司无力偿还借款,经政府协调,第三人涂销抵押助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证。2017年1月,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将案涉房产网签并预告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双方确认此合同实为借款担保,无真实买卖合意。黄某发现房屋被预告登记后,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黄卓然律师起诉,请求确认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撤销预告登记,并协助办理自身网签备案。
律师介绍:
黄卓然律师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常与当事人沟通,换位思考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沟通交流时展现出专业和真诚。
案件难点:
1. 双重抗辩压力,争议焦点密集: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均提起上诉,前者主张与黄某的认购书无效应解除,后者称自身合同有效且预告登记有优先权,律师需同时驳斥两方观点,厘清多重法律关系。
2. 权利基础存争议,认购书性质难界定:上诉人一致质疑黄某的权利基础——认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非本约,且签订时无预售证属无效,否定双方存在真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3. 预告登记构成外观障碍:第三人的房屋预告登记已完成公示,虽基于虚假合同,但需从法律上否定其物权效力,打破“登记即优先”的认知误区,难度较高。
承办亮点:
锚定真实交易核心,夯实权利基础:黄卓然律师以“实际履行”为突破口,提交黄某全额付款凭证、收款收据、交房通知及物业费缴纳记录,主张认购书虽名为预约,但已包含房屋坐落、价款等核心条款,且双方以“付款+交房+入住”的实际行为履行了主要义务,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
直击虚假担保本质,否定合同与登记效力:针对第三人的抗辩,律师重点援引双方确认“合同为借款担保”的事实,依据《民法典》“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其与开发公司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强调预告登记基于无效合同产生,不具备保障物权的效力,无法对抗真实购房人的权益。
精准区分同案差异,破解裁判冲突质疑: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同案不同判”质疑,律师明确指出本案与此前案件的核心区别——黄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此前案件购房人未实际入住,原审判决符合“保护真实交易、优先保障居住权”的裁判规则,并非冲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黄某的核心诉求,确认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公司协助黄某办理网签备案。开发公司与第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黄卓然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认定:黄某与开发公司的认购书构成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的合同因属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预告登记无物权效力;黄某作为买受在先、实际入住的真实购房人,权益应优先保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上诉人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晰了“真实交易优先于虚假担保”的裁判导向,为类似“一房多涉”纠纷提供了维权范本。当商品房同时涉及真实买卖与担保性质的虚假交易时,法院并非仅以登记外观定责,而是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合意、是否实际履行”为核心判断标准,优先保护已全额付款、实际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权益。这既警示开发商不得通过虚假合同损害购房者利益,也提醒购房者留存付款、交房、入住等完整证据,为自身权利提供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