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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土地确权承诺难兑现 律师助力村民胜诉 镇政府被责令履职

发布时间:2025-12-08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7位委托人系河北省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该村村民委员会制定《处理土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承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2.1亩标准确权土地。然而该承诺迟迟未兑现,导致7名委托人至今未取得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多次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无果后,2025年5月,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调解职责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就其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履行调解职责。同年7月,镇政府作出回复,以“方案提及的耕地实为沟坎渠道”、“新区政策导致确权未完成”为由,未开展任何调解工作。为维护自身权益,7位村民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郭昌通律师维权。


律师介绍:

郭昌通律师

谦逊稳重、积极进取、尽职尽责、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理论功底深厚,力争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郑州大学,取得法学和文学学士学位。多次获得优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等荣誉。


案件难点:

1. 行政机关职责界定难:镇政府将“情况核实回复”等同于“调解行为”,主张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明确区分“履职回复”与“法定调解职责”的边界,论证本案的可诉性。

2. 政策与历史因素干扰:镇政府以“新区政策”“土地性质争议”为由规避职责,需剥离非法定事由,聚焦“是否负有调解职责”这一核心,避免被次要因素误导裁判方向。

3. 法定调解职责内容需具象化:需明确“法定调解”不仅是形式上的回复,还包含听取陈述、讲解政策、疏导调解等实质动作,以此证明镇政府未履职的事实。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违法核心,直击履职漏洞:郭昌通律师紧扣《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明确镇政府负有法定调解职责,而其作出的回复仅核实情况,未启动任何调解程序,属于典型的“未履行法定职责”。

驳斥抗辩无依据,明确受案范围:针对镇政府“回复属调解行为、不属受案范围”的抗辩,律师主张本案系“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镇政府的回复无任何调解内容支撑,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该观点。

法律依据扎实,强化职责刚性:律师全面梳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等规定,结合国务院相关通知精神,明确镇政府不仅“负有调解职责”,还应“主动加强调解”,夯实诉求的法律基础。


办案成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郭昌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责令案涉镇人民政府于限期内启动调解程序,对7位委托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依法履行法定调解职责。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法定职责边界——“法定调解”并非简单的情况回复,而是包含实质动作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以政策、历史问题为由规避职责的行为将被法律否定。郭昌通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帮助7名村民推动纠纷解决进程,更以司法裁判为导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村民的维权提供了“紧盯法定职责、夯实法律依据”的清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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