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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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33位委托人系河北某市某项目商铺买受人,2024年,业主们发现该项目开发企业存在“超期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该问题直接影响商铺产权办理与使用安全。为维护合法权益,业主们共同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维权,并向当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市城管执法局”)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其对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7月,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告知书》,以“事项属建设行政监管范畴,自身仅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无监管职责”为由,拒绝立案查处。业主不服该答复,委托陈华律师代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市城管执法局履职合法”为由作出维持决定。为打破“投诉无门”的困局,陈华律师代理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告知书》及复议决定,判令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律师介绍:
陈华律师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擅长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
案件难点:
1. 职能划分复杂,监管职权争议成核心壁垒:市城管执法局援引规定及与住建局的联合文件,主张“住建领域日常监管属住建局,自身仅管行政处罚”,将查处职责推给其他部门,需精准厘清“监管职责”与“处罚权”的边界。
2. 行政机关程序闭环,维权路径易被阻断:市城管执法局已出具书面《告知书》,复议机关又维持其结论,形成“两级机关认可无责”的表象,需从事实与法律层面打破这一程序闭环。
3. 需区分“拒绝履职”与“指引维权”的性质:市城管执法局主张已“电话告知业主向住建局反映”,辩称已履行协助义务,需论证其“仅指引未履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承办亮点:
拆解职能文件,直击监管职权抗辩漏洞:陈华律师深入分析市城管执法局援引的“三定”规定及联合文件,指出“行政处罚权划转”不代表“违法行为查处的前置调查权”同步剥离,且“超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查处需先经调查固定违法事实,这一环节属执法局职责范围,其以“无监管权”推诿缺乏依据。
聚焦“履职完整性”,否定程序合法抗辩:律师主张,行政机关收到查处申请后,即便确无监管职权,也应依法履行“移送有权机关”的法定程序,而非仅书面告知“无责”。市城管执法局仅电话指引的行为,未形成完整履职链条,属程序违法。
锚定法律核心,强化查处职责刚性:陈华律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城管执法部门承接住建领域处罚权后的附随职责”,超期备案查处无需区分“监管”与“处罚”,执法局具有法定履职义务。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陈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市城管执法局援引的职能划分文件,未明确将“超期竣工验收备案查处”排除在其职责之外;其仅作出无监管职权的《告知书》,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未审查出上述瑕疵,维持结论错误。最终判决:撤销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告知书》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城管执法局限期内,对业主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行政机关“不能以监管职权争议简单推诿履职义务”——面对群众的违法查处申请,行政机关即便无直接监管职权,也应通过“移送案件、书面指引并备案”等方式完成完整履职,而非以“无责”答复阻断维权路径。陈华律师的专业代理,为33名业主打通了维权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