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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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系河北省某市某商品房项目购房人,与当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遇到房屋陷入烂尾,工程停滞、配套缺失、交付遥遥无期的困境,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翟建朋律师维权。经律师调查发现,开发商可能未将购房定金、预付款及按揭贷款等预售资金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监管银行亦未履行监管义务,这成为项目资金链断裂的关键原因,并于2025年5月,向负责辖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下称“住建城管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对开发商及监管银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处罚或补救措施。7月,区住建城管局作出回复,称“项目预售款项与支出一致,无应查处事项”。律师立即整理证据材料当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律师介绍:
翟建朋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崇德尚法博学强警校训,贯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投身于法律工作。现从事法律工作7年多,参与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几百起,擅长行政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民间借贷等。
案件难点:
1. 行政机关混淆申请性质,履职边界模糊:区住建城管局将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曲解为“举报”,以“已约谈银行、收到无违规说明”为由搪塞,需明确区分二者法律性质,论证申请人的专属权利主张。
2. 预售资金流向核查难,违法事实举证存在障碍:开发商与监管银行的资金往来记录由行政机关掌握,申请人仅能通过信息公开获取部分材料,需借力复议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举证。
3. 行政机关以“程序合规”规避实体责任:被申请人主张“法定期限内回复、程序合规”,并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交房问题,试图剥离自身监管职责,需打破“程序合法即履职到位”的逻辑误区。
承办亮点:
精准界定申请性质,直击抗辩核心漏洞:翟建朋律师明确提出,申请人作为购房人,与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请求“立案调查、处罚补救”具有明确指向性,属“申请履行特定法定职责”,而非普通举报,直接驳斥被申请人的性质混淆主张。
以信息公开为突破,夯实违规事实基础: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发现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与购房合同中载明的账户不一致,以此为核心证据,佐证开发商“未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违规嫌疑,强化申请履职的合理性。
聚焦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否定回复合法性:针对被申请人“无应查处事项”的结论,律师主张依据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该结论应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被申请人仅以银行书面说明为依据,未提交资金流向核查记录等核心证据,回复缺乏事实支撑。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全面采纳翟建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属“请求履行特定法定职责”,而非举报;住建城管局作为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有预售资金监管及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无应查处事项”回复未提交有效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复议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此前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为申请人后续推动预售资金监管调查扫清了障碍。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维权路径——当项目因资金问题烂尾时,购房人可依据法定监管职责,要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履职,且该请求并非“普通举报”,而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主张。翟建朋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帮助两位购房人撤销了不当行政回复,更以复议胜诉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为商品房预售领域的购房人维权提供了“紧盯法定职责、强化举证责任”的清晰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