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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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某与天津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并与建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办理购房贷款。然而,投资公司开发的项目停工长达四年且无复工计划,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王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返还王某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并由投资公司直接向建设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建设银行不服该判决,以“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应由借款人王某偿还剩余贷款”为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律师介绍:
秦玉洁律师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案件100多件,尤其对金融领域、商品房相关案件、征地拆迁类业务有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一直以实际解决当事人争议为目标,其正直的处世原则、高尚的职业操守、高度为当事人着想、为其化解矛盾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信任。
李函哲律师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二百件以上,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责任感强,曾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执业理念: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
案件难点:
1. 格式条款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协调:建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格式条款主张权利,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贷款偿还另有规定,需明确法律适用优先级。
2. 三权责边界模糊: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关联紧密,合同均解除后,剩余贷款的还款主体认定涉及买受人、开发商、银行三方利益,需精准厘清权责关系。
3. 购房者弱势地位下的权益保障:王某已面临“无法获房”的困境,若支持建设银行诉求,将导致其“钱房两空”,如何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公平裁判,避免权益失衡是核心挑战。
承办亮点:
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夯实抗辩核心:秦玉洁律师紧扣案件核心争议,明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锁定“出卖人应向担保权人返还购房贷款”的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建设银行的格式条款主张。
立足公平原则,强化权责对等论证:律师重点强调,王某因投资公司根本违约无法取得房屋,若仍需承担剩余贷款还款责任,将造成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而投资公司作为违约方,实际收受并使用了购房贷款,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符合权责对等与公平原则。
清晰界定三方关系,明确责任归属:律师在庭审中清晰梳理买受人、开发商、银行的法律关系,指出商品房按揭贷款模式下,贷款最终流向开发商,合同解除后,未获清偿的贷款应由实际受益且违约的开发商承担,而非未获房屋的购房者。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秦玉洁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建设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解除后,王某无需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由开发商投资公司直接向建设银行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投资公司需向王某返还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该判决避免了王某“钱房两空”的风险,充分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烂尾楼纠纷中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 当开发商因根本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剩余购房贷款的偿还责任应由实际收受贷款的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无需为“无法获得的房屋”继续背负债务。秦玉洁律师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强化公平原则论证,成功破解了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有效防范了购房者“钱房两空”的困境,为同类商品房烂尾纠纷的维权提供了“紧扣司法解释、坚守公平原则”的典型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