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8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多位委托人分别与陕西省某市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其开发的商业广场项目房屋,并足额支付购房款。然而,该项目后续陷入长期停滞,濒临烂尾。经查,开发公司在开发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自有账户,导致项目资金失控、建设停滞。为维护合法权益,业主们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邹富丞律师维权,并于向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核心请求包括调查涉案资金流向、公开相关信息、查处开发公司违规行为、协助办理退房退款等。2025年7月,住建局作出回复,仅告知已将违规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对委托人的核心请求未作任何回应。为推动问题实质解决,邹富丞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当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介绍:
邹富丞律师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接触过众多行政案件、民事合同纠纷等案件。针对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有过深入了解,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完善办案思维,最大程度实现业主诉求。
案件难点:
1. 行政机关职责界定复杂:2024年经历机构改革,住建局以部分职能调整为由推脱核心监管职责,需明确区分“行政处罚权”与“日常监管、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职责的边界,论证其履职义务未被剥离。
2. 信息公开请求被无据推诿:住建局以“项目未进入监管环节”为由,拒绝公开开发公司购房款收支、流向等关键信息,需反驳该理由的合法性,保障委托人知情权。
3.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住建局将退房退款问题归为“民事纠纷”完全推诿,未采取任何协调措施,需论证其在项目烂尾情况下,负有保障购房人权益、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法定责任。
承办亮点:
精准界定法定职责,驳斥履职缺位:邹富丞律师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住建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违规预售、资金监管违法等行为负有直接监管和查处职责。即便机构改革调整了行政处罚权,但其日常监管、调查核实等核心职责并未剥离,仅移交线索未实质查处,属于明显履职不到位。
援引信息公开条例,维护知情权:针对住建局“未进入监管环节”的推诿理由,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如实回应信息公开申请。开发公司实际收取的购房款收支、流向与委托人权益直接相关,住建局具有调查核实该信息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的回复于法无据,侵害了委托人知情权。
强调争议实质化解,坚守立法精神:律师主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程建设和购房人权益。现项目烂尾,委托人面临“钱房两空”风险,住建局作为监管部门,负有督促企业整改、协调保障购房人权益的法定责任,以“民事纠纷”推诿违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邹富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住建局此前作出的仅移交线索、未回应核心请求的履职回复;责令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需对委托人提出的“调查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内容、查处违规行为、协助退房退款”等核心请求逐一作出实质性回应。此次复议胜诉,为委托人后续推动行政机关履职、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奠定了关键基础。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烂尾楼纠纷中的法定职责边界 —— 即便经历机构改革,其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资金调查、信息公开及协助化解购房人权益纠纷的核心职责不可推卸,不能以“移交线索”“民事纠纷”等理由推诿履职。邹富丞律师通过精准界定职责、援引明确法律依据,成功推动行政复议撤销不当回复,为同类烂尾楼维权案件中“督促行政机关实质履职”提供了参考范本,有力保障了购房人的知情权与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