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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小区未验收即交付办证难 律师助力复议胜诉 撤销行政机关越权答复

发布时间:2025-12-25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多名业主购买了辽宁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房屋交付后,业主们始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业主们共同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秦玉洁律师介入维权。律师调查后发现,该项目部分楼栋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 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发商便擅自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这也是导致业主无法办证的核心原因之一。2025年5月,在律师协助下,业主作为申请人向当地市住建局提交《履职申请书》,明确请求对开发商的违法交付行为立案查处。然而,住建局作出《答复》,以 “历史遗留问题”“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等理由回避核心查处职责,未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作出实质性处理。为推动问题解决,秦玉洁律师代表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诉求纠正住建局的不当答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律师介绍:

秦玉洁律师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案件100多件,尤其对金融领域、商品房相关案件、征地拆迁类业务有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一直以实际解决当事人争议为目标,其正直的处世原则、高尚的职业操守、高度为当事人着想、为其化解矛盾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信任。


案件难点:

1. 主体资格认定争议大:管委会提出抗辩,声称住建局仅是其内设机构,且案涉《答复》仅属于“客观说明”,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试图从程序上否定复议申请的合法性,给维权推进设置障碍。

2. 行政权限界定复杂:住建局作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在未获得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有行政影响力的答复,行政权限的合法性存疑,需精准界定其行为性质。

3. 行政机关借借口推诿履职:住建局试图用“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矛盾化解”等政策性理由,将开发商未验收即交付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同时主张违法行为已超过处罚时效,以此逃避法定查处职责,批驳难度较大。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适格责任主体:秦玉洁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明确主张,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对其内设机构住建局的行政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直接厘清了责任归属,打破了对方“主体不适格”的抗辩逻辑。

直击越权核心,指控法律瑕疵:律师精准指出,住建局既不属于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未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其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涉案《答复》,属于典型的“超越法定职权” 行为,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该答复的合法性。

明确答复性质,坚守复议受理底线:针对对方“答复属客观说明、不属复议范围”的主张,律师强调,案涉《答复》涉及工程质量、消防事实认定及后续处理意见,直接影响购房人的合法权利,属于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有力驳斥了对方的程序抗辩。


案件结果:

2025 年11月,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采纳了秦玉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住建局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身名义作出《答复》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撤销住建局作出的《履职申请书答复》。此次复议胜诉,成功否定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越权不作为的合法性,为后续推动开发商违法交付行为的查处扫清了程序障碍。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破解基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越权执法”“越权答复”乱象提供了有效维权路径 —— 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说明”“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规避法定职责时,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精准指出其越权瑕疵、锁定适格责任主体,可有效否定不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复议决定撤销越权答复后,开发商“未经验收即交付”的违法状态重新纳入监管视野,为申请人后续要求管委会(或其被授权部门)重新审查开发商违法行为、推动问题实质解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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