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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时效的枷锁:论“售后返租”烂尾中的行政责任与应有作为

发布时间:2025-07-01点击次数:

“售后返租”,一个曾被开发商描绘为“高枕无忧”的投资蓝图,如今却在多地演变为购房者血本无归的噩梦。当开发商因建设性烂尾(项目停工)或经营性烂尾(商铺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承诺的高额返租化为泡影时,购房者承受着持续的、重大的财产损失。然而,在购房者寻求公力救济的道路却常常在第一步就被阻断——行政机关以“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为由,不予立案。

这一僵化的法律适用逻辑,引发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处罚时效的届满,是否等同于行政机关所有监管与补救责任的终结?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将复杂的、持续性的经济与社会问题,简单归结为一个孤立的、已过时效的“许诺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读,更是对行政责任的窄化与推卸。

一、对“处罚时效”抗辩的再审视:行为的终结不等于状态的消失

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核心理由是,开发商“承诺售后返租”这一违法销售行为,从发生到被举报,往往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责时效。这一观点存在根本性的逻辑缺陷:

1. 混淆了“一次性违法行为”与“持续性违法状态”:

开发商的违法之处,不仅仅在于销售那一刻的“虚假承诺”或“违规许诺”。更核心的违法状态在于,项目未能按期竣工、商铺无法投入运营、资金链断裂——这些构成了持续性的违法或不当状态。消费者的损失并非在两年前的签约瞬间一次性造成,而是在此后每一个本应收到租金却未收到的日子里,在项目烂尾的每一天里,持续发生和扩大。行政监管的对象,不应仅仅是那个已经“固化”的销售行为,更应是当前这个仍在“流血”的烂尾项目。

2. 忽略了违法行为的演变与后果:

“售后返租”问题,从最初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往往会演变为“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更严重的经济犯罪嫌疑。它所造成的后果,也从单一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升级为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当损害结果持续存在且不断加剧时,行政机关的职责也应随之演变,从市场秩序的监管,延伸到风险的化解和对潜在犯罪线索的移送。

二、超越处罚:行政机关无法推卸的几项核心职责

即便对最初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经丧失,行政机关基于其根本的法律地位和治理职能,依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管和补救责任。

1. 持续性的市场监管职责:

地方政府的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其职责并非在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或销售完成那一刻就终结。对房地产项目的全周期监管,包括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市场运营等,是其法定职责。项目的“烂尾”,本身就是监管缺位的直接体现或触发监管介入的新信号。此时,行政机关应当调查的是“项目为何烂尾”、“预售监管资金是否被挪用”等新问题,而非纠结于两年前的销售口号。

2. 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的职责:

大规模的“售后返租”失败,影响的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庞大的购房者群体。它动摇了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构成现实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当私主体(开发商)的行为造成广泛的社会损害时,政府有责任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社会秩序。这是一种超越个体案件的宏观治理责任。

3. 采取补救措施与化解风险的责任 :

现代行政早已不是单纯的“处罚型行政”,更是“服务型”和“给付型”行政。即使不能直接处罚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行政机关仍有诸多工具可以履行其“善后”职责:

  • 组织协调:牵头组织购房者、开发商、施工方、银行等多方进行谈判,寻求资产重组、项目复工的可能性。

  • 信息公开与风险预警: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真实状况、开发商的财务问题,防止更多人受骗。

  • 线索移送:在调查中若发现开发商存在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犯罪嫌疑,有义务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律援助:为陷入困境的购房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引导他们通过集体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权。

三、行政执法的应有状态:从被动惩戒到主动治理

“售后返租”烂尾事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一些行政执法实践的短板。理想的行政执法状态,应当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1. 从“惩戒导向”到“预防与解决问题导向”:执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过去的错误,更是为了预防未来的风险和解决当下的困境。事前加强对“售后返租”等高风险商业模式的规制与审查,事中加强对预售资金和建设进度的动态监管,远比事后追责更为重要。

2. 从“部门分割”到“协同治理”:此类问题涉及住建、规划、市场监管、金融、公安等多个部门。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联动机制。面对烂尾项目,应成立跨部门的专项工作组,统筹处理资产、债务、维稳、追责等一系列问题。

3. 从“形式合法”到“实质正义”: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执法应当有温度。机械地以“超过时效”为盾牌,看似遵守了程序,却背离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根本精神。行政机关应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真正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人民权益的守护者。

综上所述,以“处罚时效已过”为由对“售后返租”烂尾问题不予立案,是一种懒政和不作为,是对行政责任的严重限缩。行政机关的职责远不止于惩罚那一瞬的违法行为,更在于对持续性风险的监管、对重大社会问题的干预以及对受损者权益的补救。面对购房者的持续损失和社会的潜在风险,行政机关必须走出“时效”的自我束缚,扛起其作为市场“守夜人”和危机“化解者”的应有之责,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现代政府治理能力的体现和公众信任的基石。


 本文撰稿律师:秦玉洁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案件100多件,尤其对金融领域、商品房相关案件、征地拆迁类业务有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一直以实际解决当事人争议为目标,其正直的处世原则、高尚的职业操守、高度为当事人着想、为其化解矛盾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