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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笔者行政诉讼实践案件之经历与总结,关于行政机关涉嫌选择性执法的法律定性及当事人可寻求的救济途径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旨在就“选择性执法”行为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受该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权利与具体途径。核心观点是:选择性执法本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违背了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平等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等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一、 选择性执法的法律界定与违法性分析
1. 定义与特征
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拥有裁量权的情况下,未能保持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在众多同类违法事实中,无正当理由地仅对个别或部分对象进行查处,而对其他同样情况的对象故意忽视或不予处理的行为。
其核心特征包括:
存在众多同类违法行为: 执法领域内存在多个性质、情节相似的违法事实。
执法行为具有差异性: 行政机关仅针对其中一部分对象采取执法措施。
缺乏正当理由: 这种差异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或合乎理性的行政目的支撑,通常基于偏见、个人关系、恶意或其他不相关因素。
2. 违法性基础
选择性执法的违法性根植于以下基本原则:
宪法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择性执法是对该宪法原则的直接违背,构成了对特定个体的歧视。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基于正当的考虑,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选择性执法是滥用裁量权的典型表现,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法理。
程序正当原则: 不公正、不可预测的执法模式,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公平对待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了公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赖。
因此,选择性执法并非单纯的执法策略问题,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对此提出挑战。
二、 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与核心途径
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自身成为选择性执法的目标时,可依据以下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1.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申请对象: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理由与请求:可以主张该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或“滥用职权”。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在申请复议时,关键点在于举证。当事人应尽力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同类违法行为未被处理的情况,以此凸显本次执法的选择性与不公。
2. 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行政行为: 这是最主要的诉求。主张被诉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请求确认违法: 如果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可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基础。
举证策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然而,原告(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初步责任。这通常被称为“推进责任”。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自身被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等。
他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的证据: 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公开报道等,证明在相同时间、相同区域存在其他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执法差异性的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长期对他人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的证据(如多次投诉未果的记录)。
法院一旦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合理怀疑存在选择性执法,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行政机关,要求其说明为何“同案不同判”,如其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3. 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适用情形: 如果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4. 申诉与控告
除了正式的法律程序,当事人还可向该行政机关的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能)进行申诉、控告,反映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不公或渎职问题,通过内部监督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三、 实务操作建议
1.证据收集为先:救济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立即着手收集和固定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证明他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这是证明“选择性”的核心。
2.及时行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有法定的时效限制(通常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提起诉讼),切勿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失权。
3.司法审判:在针对选择性直达的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审判法官及法院采用的往往是糊涂审判,在私下沟通中对于这一行为个别法官会予以认可同情,但是在实际审判中并不会对比进行调查或者询问,单方按照证据审判,故而实践中需要有充分完整的证据链。
4.理性维权:在整个救济过程中,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或非法手段,以免将自身置于不利境地。
综上所述,选择性执法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权和获得公正处理的权利。法律为此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渠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行政监察控告等。当事人若遭遇此类情况,应坚定地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中,核心在于成功举证证明“执法行为的选择性”。
本文撰稿律师:宋府育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商品房集体案件维权诉讼、企业关停诉讼、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解决等。提倡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执业理念:诉讼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律的桥梁,为业先立德以专业知识,实务经验为核心输出,注重解决律师实际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兼顾理论与实战的一流水平律师。